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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08-14 10: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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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质量和保险机构理赔服务水平,规范鉴定行为,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对于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司法厅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附件:《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厅   广西监管局

2015814


附件

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涉及保险理赔的鉴定(以下简称涉保理赔鉴定)已成为我区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险机构理赔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质量和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规范鉴定行为,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共同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为加强保险理赔与涉保诉讼的衔接,保险机构、被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受害人等保险理赔当事人为解决保险理赔中的专门性问题,应尽可能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做好涉保理赔的鉴定工作。

(一)申请和委托。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的规定,涉保理赔鉴定原则上由保险理赔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单方委托,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保险理赔当事人坚持单方委托的除外。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保险理赔当事人应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具备鉴定事项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鉴定材料的移送。保险理赔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材料应由当事人共同确认,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委托人应制作移交目录清单,对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进行记载,并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接受保险理赔当事人中单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经其他保险理赔当事人同意后单方委托的,其他当事人应出具同意书,并在鉴定材料目录清单上签名、盖章确认。

(四)鉴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涉及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或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只能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保险事故受害人治疗未终结的,不能受理,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治疗终结时间难以认定或有争议的,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10082013)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接受保险理赔当事人的共同委托或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后的单方委托,对于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告知其单方委托易产生理赔争议的风险,引导其共同委托鉴定;保险理赔当事人坚持要单方委托鉴定的,在其签字确认上述风险告知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二、依法开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涉保鉴定质量

(一)坚持鉴定中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与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不得收受保险理赔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司法鉴定人在开展涉保理赔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保险合同中或者委托鉴定时,对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由委托方在签订鉴定协议时予以明确;没有约定的,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鉴定的用途,严格适用相应的标准。

(三)为保险机构到场提供便利。保险理赔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保险机构可派人旁观、旁听现场检查过程,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影响鉴定活动开展的除外;保险理赔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其本人同意保险机构派人到场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保险机构到场旁观、旁听现场检查过程,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影响鉴定活动开展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好通知和保险机构到场情况的记录。

(四)严格审核和检查工作。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核查、验证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不得事后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修改。

三、做好保险理赔与鉴定工作的衔接,保障保险理赔有序开展

(一)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对于保险事故受害人可能需要鉴定的,保险机构在人伤探视时应书面向伤者告知理赔申请材料的要求和鉴定注意事项,并请伤者或其家属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提醒当事人为避免理赔争议,加快理赔进度,应在鉴定时采取共同委托,并明确保险机构的联系人。

(二)加强与鉴定机构的衔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汇总各保险机构负责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及时转发辖内司法鉴定机构,方便司法鉴定机构与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联系;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工作衔接,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通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接到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将是否派人到场旁观、旁听的决定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如决定到场的,应在两小时内到达。

(三)严格遵守鉴定程序规则。保险机构不得干扰正常的鉴定执业行为,不得干扰独立、公正鉴定,不得有在鉴定活动现场拍照、摄像等影响司法鉴定的行为。不得有接受或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礼品礼金或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不得以自身拥有的鉴定意见采信权优势要求保险事故受害人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科学使用鉴定意见。保险机构应尊重鉴定意见,内容适当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理赔。对鉴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委托鉴定或者使用鉴定意见的保险机构可以当面或书面形式与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保险机构要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审核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能力。保险机构不采用鉴定意见的,应向保险事故受害人和被保险人说明理由,保险事故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有异议的,应引导其通过共同委托重新鉴定或诉讼方式解决。

四、加强行业间的监管协作

(一)建立行业交流平台。自治区、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情况,定期进行沟通交流,研究解决措施;对于工作中问题较为集中的机构,双方不定期进行知会和通报,加强监管。

(二)建立跨行业的培训机制。推动行业间培训交流,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加强投诉处理。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范围或执业类别从事鉴定活动、违反鉴定程序从事鉴定活动、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保险机构干扰正常的鉴定执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礼品礼金或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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