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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7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通过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专群结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分阶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科学矫正。
第四条 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管理。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管理,检查考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检查考评。
司法所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矫正工作。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支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加教育矫正工作。
第二章 教育学习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制度规范、身份意识、心理健康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八条 教育学习采取集中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和自学等形式。
第九条 集中教育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组织实施,每月不少于一次。
集中教育时间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区分确定。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六个小时;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四个小时;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后期间,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应当事先向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并于销假后及时补上。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管理等级、矫正期限等,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教育。
第十一条 个别教育由社区矫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小组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结合报告、走访等活动进行个别教育。
对于有特殊情况、不服监管或者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并适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和时间。
第十二条 个别教育次数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区分确定: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两次。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
(一)居住地变更的;
(二)受到惩处的;
(三)请假前后的;
(四)家庭出现变故的;
(五)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
(六)与其他人发生重大纠纷的;
(七)有报复社会或者他人言论的;
(八)主动要求谈话的;
(九)思想情绪出现反常和大波动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情形。
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应当由女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两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
第十四条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教育的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目的、主要内容、教育效果以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 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自学,自学主要内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指定。
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学必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学习笔记,学习笔记经社区矫正小组至少两名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司法所。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自学内容、时间予以鉴定。
司法所鉴定为有效的,可将自学时间纳入教育学习时间,并将自学的学习笔记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教育学习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等阶段。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教育。
第十八条 入矫教育阶段为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第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教育阶段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六个小时。
第二十条 入矫教育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为主要教育内容,重点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入矫教育期间,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入矫教育阶段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教育考试。考试主要围绕入矫教育阶段学习的内容进行。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对确实不适合参加考试的社区服刑人员,经司法所核实证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免考。
第二十三条 入矫教育阶段结束后,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提交入矫教育阶段书面总结。司法所应当将入矫教育阶段有关图片、材料存入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对完成入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常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常规教育包括思想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可以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常规教育期间,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教育矫正方案。
第二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解矫教育,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
第二十八条 解矫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适应社会能力教育等。
第三章 社区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条 社区服务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负责组织,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经司法所同意,社区矫正小组可以协助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就近开展社区服务。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以及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社会、公众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应当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一)服刑期间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场所,可以自行建立社区服务基地,也可以依托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服务基地。
第四章 心理矫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心理特点及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
心理矫正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等。
第三十六条 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应当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自愿的原则,保护社区服刑人员个人隐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心理存在健康问题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机构)依法给予相应心理治疗。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组织实施并指导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也可以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五章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矫正。
第四十条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提供帮助。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学校协助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寒暑假期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应当对其专门进行教育矫正。
第四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报:司法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送: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协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印发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