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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2015-01-21 15: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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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区直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4 月印发司发通〔2012〕114 号《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 年1 月印发的桂司通〔2013〕5 号《广西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进行了部署。司法厅于今年11月对区直、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共23 家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认证认可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了解。根据掌握情况看,我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形势非常严峻:近1/3 机构在进行试运
行,1/3 机构在做初期的准备,1/3 机构尚未开展任何工作;在今年已经到期需要通过认证认可的4 家机构中,只有1 家机构是按时通过了,有2 家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了评审申请,有1 家尚在准备之中。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意义
  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是探索和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切实提升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清楚了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任务要求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期限为:(一),114 号文发布之后设立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 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二),114 号文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时间不能超过2015 年12 月。
  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规定
  文件要求“114 号文发布之后设立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 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按照这项要求,今年已经到期但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3家司法鉴定机构,要暂停司法鉴定业务。
  四、扎实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要以按时通过为目标,充分考虑整改、试运行、评审期限等因素,倒计时安排工作,务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认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和督促。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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