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本厅非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4-11-17 11: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市司法局、综治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2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各级综治、司法行政、财政、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实现全覆盖,工作政策机制不断完善,调解队伍不断壮大,规范化建设初步成型,经费保障稳步提高,初步探索了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方式,初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分担机制。全区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作为,广大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法》,融合法、理、情,及时妥善化解了一批重大复杂的医患矛盾纠纷,避免了医患矛盾激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领导不够重视,工作发展不平衡,调解场所难以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不足,财政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机制不畅、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4109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破解存在困难问题,适应新时期服务人民群众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不断提高化解医患矛盾纠纷能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据《人民调解法》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平台。《意见》明确要求医调委办公场所的选址应相对独立、体现第三方调解性质,以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意见》精神,在健全市、县(市、区)、乡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规范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场所。已建立但未独立于卫生计生行政或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场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想方设法,逐步采取租赁或政府划拨等方式落实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新建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原则上不再依托卫生计生行政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场地建立,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独立性,真正构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要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五落实、六统一(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的标准落实。全区14个市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016年底要全部符合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标准;全区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018年底要全部达到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标准。

[SITESERVER_PAGE]

二、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医患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调解难度较大,客观上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医调委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选聘具备一定的医学、药学、法律知识,且具有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高素质人才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队伍中的比例。全区14个市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015年底要实现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全区40%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016年底要实现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到2018年底,全区80%的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实现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为期3天以上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实施、上岗培训、定期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要加强培训针对性,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教育培训,组织学习和借鉴国内、区内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技能。要建立健全调解员考核奖惩制度,制定涵盖调解员纪律行为规范、业务工作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等多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综治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和衔接协作。综治部门要加强协调推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指导,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应保尽保;保险监督部门要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标本兼治、重在预防、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及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重大医患矛盾纠纷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综治、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有关案件调处信息,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矛盾纠纷。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理赔的衔接配合,细化索赔规则、简化理赔手续,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配合,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等工作衔接机制。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每年开展1次以上专项联合调研督查,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各部门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SITESERVER_PAGE]

四、进一步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桂财综〔201431号)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试先行,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培育和壮大一批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公信力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做准备。

广 西     广 西

[SITESERVER_PAGE]

            厅                

广 西     广 西

[SITESERVER_PAGE]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   西      

201411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