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央、广西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改革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区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的农村改革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证服务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证服务农村改革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服务和保障。公证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和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服务农村改革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公证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深化农村改革关键在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公证制度具有监督和保障职能。在农村经济活动中如合同签订、买卖交易、违约纠纷、追偿债务等,运用公证手段可以防止不法行为和经济纠纷发生,有效保障农村经济活动的交易安全,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公证是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深化农村改革必须把农村各项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公证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在参与农村依法治理中,具有保证国家法律政策正确实施、保障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等独特优势。在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后,还可以填补政府管理真空,在行政权不宜介入的如村民自治、经济交往等领域继续发挥法律监管、间接管理的职能,从而促进农村依法治理。
(三)公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深化农村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证事前防范的职能优势,引导、规范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从事合法的民事经济活动,尽可能将发生的矛盾和隐患消除在未然阶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稳定。即使发生纠纷,公证的证据效力也能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四)公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证恪守真实合法,追求公平正义,与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相比,公证公信力高,服务领域广泛,能直接帮助农民解决切身利益问题,办事方便快捷,费用低廉,使得越来越多农民选择采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SITESERVER_PAGE]二、公证服务农村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大力推进我区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激发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活力,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工作提供体制保障。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要按照要求尽快改制,真正落实独立的法人地位,成为自主管理、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二)健全农村公证服务网络
依托自治区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基层公证服务网络建设,增强辐射农村的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设立乡镇公证办事处。公证机构每年应不少于四次到公证办事处开展咨询、受理和现场办证等公证业务。未设立公证办事处的乡镇,公证机构应依托司法行政“一平台六中心”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每年组织公证人员不少于四次到重点乡镇、村屯开展公证宣传、咨询和巡回办证,切实把公证服务向农村、农户延伸,解决公证服务“一公里”的问题。
[SITESERVER_PAGE](三)积极办理涉农公证业务
1.认真办理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公证事项。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为出发点,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公证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征地拆迁公证,确保征地程序合法,保证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专业交易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加强合作,争取纳入平台建设,以便更好提供服务。对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规划范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到交易市场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提供公证服务。
2.认真办理涉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公证事项。在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公证机构要认真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公证,认真审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做好证前调查和证后回访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定;要认真学习中央、广西集体林权制度和相关政策,及时满足集体林权改革中带来的新兴服务需求。
3.认真办理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公证事项。积极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企业抵押贷款、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企业融资融劵等提供公证服务,有效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关注田东农村金融改革进展,为多元化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公证服务。
4.认真办理涉及农民权利义务的公证事项。认真办理涉及财产继承、赠与、遗嘱、财产协议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证,预防矛盾,化解纠纷。要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合同、提存等公证,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医患纠纷、劳务输出及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服务,为打击假种子、假农药、低劣农机具等坑农害农事件和农村消费维权提供服务。要围绕农村医疗、养老保险、户籍改革等方面的情况,找准公证的介入点,为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公证服务。
5.认真办理涉及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公证事项。积极参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系列活动。积极为农村饮水、电力、道路、通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提供服务,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的公开透明。
6.认真办理涉及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公证事项。认真办理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场监督公证,保证选举公平公正公开。积极研究公证服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促进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制度的实施,依法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自治。
(四)创新农村公证服务方式
农村地域广阔,证源分散,交通不便,公证机构要改变传统坐堂式服务方式,定期到乡镇、农村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机构设立的公证办事处提供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应运用现代科技服务手段,如办证软件、开通网上咨询预约、网上受理、短信通知、快递取证等,弥补因农村交通不便造成的服务缺陷,让农民群众更轻松更便捷享受公证法律服务。落实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建立涉农公证服务绿色通道,对人数众多、时间集中等批量公证的情况,要采取灵活措施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信誉。要贯彻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为困难农户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完善公证后续服务,建立证后回访、跟踪服务、参与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降低风险。
[SITESERVER_PAGE](五)加强公证队伍建设
充实基层公证员力量,要充分运用考核任命公证员制度,解决县域及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的缺员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基层业务量大区域的公证机构,要按一定的人口比例配齐配强公证员,以满足农村公证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公证人员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使命和责任。要强化公证人员的作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切实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注重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涉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实务研究,不断提升为农村改革服务能力。进一步构建各公证机构的农村公证业务交流平台,共同拓展农村公证业务。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随着城乡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法律需求必然增长,这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服务全区农村改革发展的高度,加强领导,组织和发动全区公证机构以及广大公证人员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住机遇,勇于创新,努力为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协调,争取支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证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公证工作要自觉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进而推动公证工作进一步发展。进一步拓展农村公证业务,要加强与农、林、乡企、畜牧、水利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宣传公证的职能、价值,让更多部门运用公证手段来化解纠纷,减少诉讼,共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三)加强宣传,提升影响。大力开展公证法律宣传,依托城乡公共场所及村屯普法阵地,定期开展公证法律宣传,普及公证法律知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村屯、社区开展 “公证进乡村”活动,广泛宣传公证法律知识,努力营造公证法制氛围,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公证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公证公信力和群众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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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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