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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