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办案经济困难问题,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文件通知,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共计1790万元。现将该款项的具体分配情况告知你们,请及时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保证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截留挪用。
今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比去年增加了120万元,各市本级及城区也安排了一定办案资金,全区125个市、县(市、区)都安排有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希望各地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增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各地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促进我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
请各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6】73号)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请各市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专款的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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