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各市司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选派监狱戒毒
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现就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切实抓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为“双核驱动”和“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的贡献。
[SITESERVER_PAGE]二、目标任务
强化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意识,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促进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工作取得新突破,社区矫正质量得到提升。立足基层、锻炼队伍,推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走出大墙,进入社区,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缓解我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选派安排
(一)选派名额分配。全区选派干警113名,其中监狱系统选派85名,戒毒系统选派28名。按照每个县(市、区)司法局1名(全区113个县区),就近就地选派到县(市、区)司法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区全覆盖。
(二)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干警要求以男性警察为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团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管教工作2年以上,从事过心理矫治的干警优先选派,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优先选派。
(三)选派职位安排。选派到县(市、区)司法局的干警,挂任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并兼任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四)选派程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政治部按照名额分配,将选派人选名单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由厅政治部审核确定选派人选,明确挂职单位,落实挂任职务,并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处组织业务培训。
[SITESERVER_PAGE]选派干警原则上于2014年10月30日前前往各县(市、区)司法局报到,正式履职。
四、工作职责
(一)在挂职单位党组领导下专抓社区矫正工作。
(二)参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心理矫治、追逃收监、业务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
(三)负责当地司法局与监狱、强戒所沟通协调的有关工作。
(四)发挥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当地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增强执法意识,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水平。
五、管理规定
(一)选派干警挂职期为一年,一年一换。挂职期间,挂职干警要和原单位的工作脱钩,认真履行挂职工作职责。
(二)挂职期间,选派干警党组织关系转到挂职单位,其人事关系、身份、职级、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津贴及原单位的各种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变。挂职期间的补助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放,差旅费由挂职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选派干警在挂职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必须遵守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广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要主动作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树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四)按照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选派干警的考核奖惩制度,挂职期满后,由挂职所在单位对干警进行考评,并报厅、局政治部备案。对挂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干警,由自治区司法厅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今后各派出单位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努力、作风散漫、基层反映差的干警,自治区司法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各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SITESERVER_PAGE]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选派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戒毒管理局要分别成立选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选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把选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作配合。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学习借鉴“结对子”工作经验,建立社区矫正与监狱、戒毒有效对接的“互帮共建”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选派工作的实效性。
各选派单位要把干警挂职的县(市、区)司法局作为对口工作联系点,开展“结对子”工作,每年单位主要领导至少要到各联系点开展1次以上工作调研,积极为联系点办实事1件以上。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定期到监狱、戒毒单位开展帮教工作,协助监所提高服刑在戒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县(市、区)司法局可选派司法所干警到监狱、戒毒单位挂职,对服刑在戒人员开展帮教工作,提高司法所干警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本领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保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为选派挂职干警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中队建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各派出单位要主动支持选派干警在基层开展工作,及时为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确保监所安全。各监狱、戒毒单位要统筹安排,正确处理选派工作和本单位工作的关系,既要保证按要求选派干警到位到岗,又要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合理调配警力,确保监所保持持续安全稳定。地方司法局要主动协助监所处置突发事件,依法做好舆情动态的收集、反馈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SITESERVER_PAGE]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深化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的有益探索和重要举措。各监所、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探索创新,认真总结经验,收集整理选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