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各区直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
发展规划(2015-2020 年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研究,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寄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
年度)(征求意见稿)》
2014 年 5 月 9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2015—2020 年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 年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统一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有序发展,加强 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 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满足诉讼需求,维护司法公正,为建 设“平安广西”、“法治广西”、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条件、规范准入, 总量控制、有序发展,满足需求、方便群众,优化配置、合理布 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
三、2015 年至 2020 年发展规划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
1、至 2020 年,南宁、柳州、桂林和梧州市市区内可以设立 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含本规划实施前设立的机构),其他设区市市区内可以设立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含本规划实施前设立的机构)。设区市市区内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应在两项以上,不再设立法医临床或乙醇检测等单一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填补设区市市区内法医类鉴定空白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外。
2、县(市)可以设立 1 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含本规划实施前设立的机构)。
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原则上由设置有精神病学科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者有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资质条件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申请设立。
4、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申请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受所 在地发展规划数限制,但业务范围应在两项以上。
(二)鼓励设立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发展 由自治区司法厅统筹规划。
四、工作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是引导、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 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和司法部规定的准入条件、程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 记管理工作,坚持在规范中发展。要重点引导高等院校、科研单 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扩充类别、集聚人才、打造品牌。对符合
本规划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按照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做到 内容清楚、真实,准确、完整。
(一)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1、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主体应是具有所申请鉴定业务相关
专业资质(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或有与拟设立鉴定类别 相关的 5 年以上的业务工作经历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专业技
术机构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允许借用他人资质申办司法鉴定机
构,不接受无关联的单位以协议方式联合申办司法鉴定机构。
2、新设、延续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类别在 2 项(含 2 项) 以下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 50 万元,业务类别在 3 项(含 3 项) 以上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 100 万元;申请主体注册资金不低 于前述设立鉴定机构的注册资金 2 倍。
3、设立单一业务类别的,办公面积不得少于 80 ㎡,业务类 别超过一项的,每增加一项办公面积根据需要应当相应增加 30 ㎡。
4、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每项鉴定业务必须有 3 名以上司法鉴定 人,其中专职司法鉴定人不得少于 2 名;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主体
不能以异地司法鉴定人挂名申办,司法鉴定人户籍或长住地必须
在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
人应当分别是申请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和执业司法鉴定人。
5、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达到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
器设备配置标准》要求。
6、申请主体应通过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申请单位进行名称核准初审时,要严
格执行本规划,并对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了解,对基本符合
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对条件较差的要予以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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