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市司法局:
现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3月25日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
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自2013年开展“社区矫正质量年”活动以来,各地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巩固“社区矫正质量年”活动成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利用2014年和2015年两年时间,在全区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SITESERVER_PAGE]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核心,以确保监管安全稳定为重点,以加强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 为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为“双核驱动”和“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
(一)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组织保障能力
1.加强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和相关部门支持,按照刑罚执行工作属性,着眼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在市级层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科,在县级层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股、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积极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各监狱要指定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市、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原则上配备3—5人,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在职在编公务员专抓社区矫正工作,强化县(市、区)司法局长、司法所长为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实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比例。
3.加强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服刑人员较多的乡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按照与社区服刑人员1∶20的配备要求,择优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与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
4.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把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狠抓教育培训,采取分级培训、外出学习交流等方法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素质。建立社区矫正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SITESERVER_PAGE]1.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一是依法慎重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备忘录》的要求,规范调查评估程序,确保调查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正性,按时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二是依法做好衔接接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认真核实和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做到社区服刑人员交付与接收及时,避免发生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奠定执法基础。三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日常衔接管理的工作程序,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2.规范宣告制度。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认真抓好宣告制度落实,通过宣告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的责任。
3.严格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按照法定准假情形、准假期限、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落实外出期间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
4.规范变更居住地审批。在征求社区服刑人员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慎重作出决定,对准予变更的,要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避免脱管现象发生。
5.公正实施警告、提请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构成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情形或符合减刑条件的,要查清事实,收集有效证据材料,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或提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6.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监督。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机制,增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不发生实体违法、程序不严、作风不正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SITESERVER_PAGE](三)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1.严格落实报告制度。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
2.抓好分类管理。要将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划分为严管类、普管类、宽管类三个管理类别,细化类别标准,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
3.加强社区矫正矫正小组建设。应当为每位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帮扶措施。
4.建立动态信息定期排查研判制度。在落实日常报告、实地查访等监督措施的基础上,定期分析、排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建立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群体性事件、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四)提升教育帮扶质量
1.提升教育针对性。加强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的规定,确保学习效果。
2.组织社区服务。根据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合理安排社区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的规定,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SITESERVER_PAGE]3.创新教育方式方法。坚持集中学习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技术方法,不断提升教育矫正效果。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建立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机制。围绕社区矫正目标,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矫正方案,增强矫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5.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五)提升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能力
1.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3〕8号)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社区矫正经费具体标准和开支范围。
2.积极探索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经费调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主动作为。
(六)提升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水平
1.贯彻落实好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钦州会议精神,在县(市、区)建设一个具有管理、教育、培训、食宿、救助等功能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为社区服刑人员统一开展法制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认知教育,对有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过渡性安置,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2.加强社区矫正装备建设,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配备必要的执法用车、设备、器械等。
3.大力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等,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
[SITESERVER_PAGE]4.加强GPS定位管控。将严管类、适用禁止令、外出请假以及矫正期两年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全部纳入GPS定位管控,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七)提升社区矫正宣传面和群众知晓率
紧紧围绕社区矫正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的重要职能作用以及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开展正面宣传,主动联系媒体,有效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创新宣传形式,用数据、事实和实际效果,用群众感兴趣的话题、群众熟悉的语言、群众喜欢的方式,扩大宣传效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认同度,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三、活动步骤
“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3月至4月)
自治区司法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各地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实施“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确保活动及时顺利全面启动。
(二)工作推进阶段(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
各地对照活动要求,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督促检查阶段(每年10月至11月)
[SITESERVER_PAGE]自治区司法厅将组成工作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司法局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
各地总结活动开展的做法和成效,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司法厅将把开展活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工作要求
(一)要改进工作作风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活动成果运用于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工作实践,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要精心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对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开展活动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倾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要强化工作保障
[SITESERVER_PAGE]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机构队伍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足额拨付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严格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坚持向基层倾斜,确保一线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四)要加强督查,严格问责
要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对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对抓落实不力的,要严格问责,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
(五)要加大对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借助主流媒介,从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宣传报道,适时宣传“社区矫正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良好成效,充分挖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回归社会、勤劳致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树立社区矫正机构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认同度,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营造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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