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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2014-03-28 19: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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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协会):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桂组通字〔2009〕164号),结合2013年度公务员考核,现就做好2013年度公务员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2013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可申报嘉奖。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2011年、2012年未记公务员个人三等功的可申报记个人三等功。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由各单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报记功奖励人员严格审核把关。

(二)各单位要对照2013年度考核结果组织评选,填写公务员(集体)奖励申报表》(附件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申报嘉奖的,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件2),不另附事迹材料;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申报记个人三等功的,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件2),撰写2000字事迹材料填入审批表,另附500字简要事迹介绍。各单位评选初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单位政工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报送。

(三)记功嘉奖要坚持条件和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申报。

1、自治区司法厅管理干部申报记功嘉奖的,由厅政治部审核,厅党委研究决定;

2、其他公务员申报记功嘉奖的,由监狱局、戒毒局政工部门审核,局党委研究决定;

(四)申报记功嘉奖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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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奖励办法

   对2013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的,颁发公务员嘉奖证书;对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颁发公务员三等功证书、奖章;奖金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桂组通字〔2009〕164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各单位记功奖励工作具体时间根据年度考核工作情况作相应安排;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记功奖励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审核审批材料;逾期不报的,不予审核审批。

(三)做好归档备案。奖励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分别存入审批机关、公务员所在机关文书档案和公务员个人档案。

(四)自治区司法厅管理干部申报记功嘉奖的请于2014年5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培训处。报送材料包括:《公务员(集体)奖励申报表》一式5份、书面申报请示、公示反馈结果、《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式5份(正反双面打印)、简要事迹材料、《公务员奖励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1、纪检部门意见、计生部门意见等。

联系电话:0771-5876201  传真:0771-5849132

电子邮箱:sftzpc@163.com

附件:

公务员(集体)奖励申报表.docx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docx

 

     3.《公务员奖励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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