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标 题: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司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0〕156号)的要求,现就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要项目
结合工作实际,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主要是律师、公证类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事项(详见附件1)。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抓好列入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处负责抓好涉及公证类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援助类行政给付事项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在办理项目时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详见附件2),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填写承诺文书(详见附件2)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将列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清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服务窗口要在显著位置印制摆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行政审批、律师工作、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共同负责做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成立由行政审批、律师工作、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细化分工,强化落实。
(二)强化核查核实。申请人承诺文书签署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线上与线下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提请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有较严重的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及时报送材料。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要及时开展工作指导,鼓励探索创新。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注意收集申请人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向自治区司法厅反馈。同时,要将工作的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
2.(单位名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
一、行政许可类
(一)律师类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二)公证类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二、行政给付类
以下人员不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直接获得法律援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员;
(五)领取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八)接受政府临时救济人员;
(九)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十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十三)军队中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
(十六)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家属;
(十七)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附件2
(单位名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告知文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1.《 》第 条 款 项规定:
。
2.《 》第 条 款 项规定:
。
(三)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为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2.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承诺文书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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