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司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全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替代具体证明,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开、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20年12月31日前,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1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3月31日前,全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证明事项。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本实施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在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事项,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对国家部委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国发〔2019〕25号,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方可代为承诺。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申请人承诺的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五)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各级行政机关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下联市、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六)加强告知承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等事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健全告知承诺诚信管理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任务、目标落地见效。司法行政、大数据、政务服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引导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告知承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会商研判、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广西壮族自治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同意 接收 证明 |
申请 律师 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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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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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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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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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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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区行政的行政机关的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