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工作部署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对涉及法律援助法规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对照清理,我厅2006年印发的《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司通〔2006〕203号)和2007年印发的《自治区高院 自治区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启用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证的通知》(桂司通〔2007〕54号)与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关于法律援助主体的规定不一致。为确保法律援助法的贯彻落实,现决定对上述两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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