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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 《自治区司法厅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1-06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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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自治区司法厅贯彻落实《广西壮族

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社会建设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贡献法治力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广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围绕建设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职能,突出权利保护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强有力的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二、任务分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责任分工方案》,将涉及我厅的法治社会建设任务明确到有关单位、部门,包含本厅依职能对外承担的全区面上任务和厅局机关任务。具体如下:

(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文本。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组培处、机关党,自治区监狱局、戒毒管理局

2.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牵头单位:人警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组培处、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局、戒毒管理局

3.开展全区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4.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营造浓厚的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全区各族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维护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5.制定广西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建立法治教育成效评估体系,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立法一处

6.持续推进以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为主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措施,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律师处、法律服务处、促进法治处、办公室、社矫局、执法监督处、离退休处、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7.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创新全媒体融合法治宣传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治研究中心、机关党委

8.强化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行业以案释法力度,将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变为全民普法的过程,使法治宣传更加专业、精准、高效。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执法监督处、律师处、法律服务处、促进法治处、社矫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9.突出落实以领导干部为示范带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评估机制。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组培处、人警处、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0.突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提高国民教育体系法治教育水平,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法治副校长配备,健全和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制度机制,加强家长法治教育,深入拓展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的渠道和形式,不断改善和优化青少年法治成长环境,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模式。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1.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组培处

12.结合广西民族、地理、历史等特点,加强法治文化研究,不断挖掘、传承、引进、创新优秀法治文化,积极传播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引领、熏陶作用,培育公民良好的法治思维和守法习惯。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治研究中心

13.因地制宜,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进法治文艺下基层等活动,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拓展群众法治文化,实现村屯法治文化全覆盖。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治研究中心、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局

14.充分发挥优势,丰富法治文化产品,打造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广西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加强法治精神向社会文化生活的全面渗透和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全区公民法治素养。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治研究中心、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戒毒局

(二)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15.立足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利益分配、城乡平衡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16.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公民和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加强涉及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应急处置、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孤儿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17.立足倡导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新时代道德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不断完善孝老爱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

18.结合地方治理,建立和完善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区域群体规范,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习惯,倡导先进发展理念,夯实法治社会制度。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

19.深化行风建设,健全和强化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促进行业和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增强法治社会功能。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律师处、促进法治处、机关党委

20.完善激励机制,优化和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促进道德滋养法治,提升法治社会品质。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21.积极开展社会研究,加强对社会和道德规范制定和实施的审查、监督、指导,引导社会和道德规范朝文明进步方向发展,将成熟的、符合法治精神的社会和道德规范逐步提升为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22.推动信用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立法二处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

23.制定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牵头单位:调研处、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律师处、促进法治处、复议应诉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普法治理处、财务处、信息处

24.依托各地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等机构,建立五级一站式窗口化、符合广西发展特点的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扩大资源共享,提升科技含量,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力推动广西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实施。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律师处、信息处、财务处

25.结合行业特点,加强探索创新,深入推进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和诚信建设,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符合地方特点、有效满足广西各族人民日益增长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品牌。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律师处、普法治理处

26.整合资源,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体制机制,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平台,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律师处、事务处、信息处、财务处

27.通过争取政策支持、多形式培育、多渠道挖掘等方式充实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利用科技创新、对口支持等方式打通先进地区与后进地区间法律服务便捷途径,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律师处、促进法治处、普法治理处、信息处、财务处、机关党委

28.围绕贯彻落实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四个新总要求,加强与国际尤其是东盟国家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的交流合作,提升广西和粤港澳法律服务协作水平,促进涉外法治建设,为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推动自由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法律服务。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律师处、普法治理处、调研处、法治研究中心

(四)加强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

29.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渠道,提高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事务处、文审处、律师处

30.立足重大公共决策和生产经营协调共赢,以问题为导向,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促进法治处、律师处

31.以问题为导向,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

牵头单位:执法监督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督察处

32.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开、解释,依法公开涉及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决定。

牵头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文审处、执法监督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普法治理处

33.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34.健全和完善涉及房地产、网络电信、社会保险、物业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金融、中介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公平交易,提高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35.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取缔垄断行业经营的霸王条款和行为,拓宽维权渠道,提高维权水平。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36.规范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倒卖个人信息和欺诈、骚扰电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37.强化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

牵头单位:法律服务处

责任单位: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38.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完善律师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责任单位:律师处、复议应诉处、法律服务处

39.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行难源头治理,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40.深化司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落实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司法公正。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

41.深化诉讼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推进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律师处、法律服务处、复议应诉处

责任单位:信息处、办公室

42.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律师处、法律服务处、促进法治处、执法监督处

43.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营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的良好环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类爱心帮扶、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44.弘扬优秀道德文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对损害家庭婚姻、子女教育、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律惩处。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45.加强对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研究、指导和宣传,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五)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46.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形成全民参与、凝聚智慧、科学推进的社会治理共建格局。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办公室、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47.健全各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机制,完善政府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导和推动社会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治格局。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

48.建立评估机制,健全保障措施,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获得感、安全感,营造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共享格局。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

49.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专项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推动不同层次、区域、行业健全和完善依法治理动态评估、风险防范、专项整治机制,梳理依法治理负面清单,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整改,促进社会治理取得新成效。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督察处、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50.推进市域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经验交流,使法治成为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

51.出基层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促进法治处

52.区县级职能部门、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

53.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实施村务阳光工程。

责任单位:律师处

54.全面推行基层单位依法治理,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事项,建立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55.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治优势,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动实现行业管理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法律监督有效、人民群众满意。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56.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积极打造法治国企。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

57.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政策优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妥善处置宗教等社会问题。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组培处

58.推进与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治合作,妥善解决跨国贸易、劳务、婚姻等方面问题,促进边疆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59.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科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突出社会组织自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促进法治处

60.在法治框架下健全和完善社会安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完善平安广西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广西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促进平安广西建设上新台阶。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

61.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持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发生。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律师处、社矫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62.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发展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脱贫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遭受事故灾难人员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和引领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及人群的心理疏导。

牵头单位:促进法治处

责任单位:社矫局、机关党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63.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牵头单位:普法治理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监狱局、戒毒管理局

6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健全不同区域、领域、行业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确保预防到位、排查全面、研判准确、化解有效,县(市、区)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实现矛盾纠纷调处网络全覆盖。

责任单位:促进法治处

65.深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功能,突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律师调解优势,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加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促进法治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复议应诉处、财务处

66.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依法化解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土地山林水利、医疗卫生、劳资关系等群众经常遇到的纠纷,妥善处理拆迁、安置、移民、民族、宗教等问题,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牵头单位:促进法治处

责任单位:法律服务处、律师处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67.推动社会管理地方立法和制度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确保网络社会依法有效治理。落实好网络信息服务方面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加强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

68.落实好网络安全配套规定、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的规范引导。

责任单位:信息处

69.根据国家立法、国际规则和相关标准,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涉及网络安全管理的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护、跨境电商、信息技术等地方法规规章和制度。

责任单位: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文审处

(七)加强组织保障

70.各级党委要发挥对法治社会建设总揽全局、协调推进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党领导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调研处、督察处、普法治理处

71.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建设法治社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人才、经费等方面保障,谋划和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调研处、督察处

72.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社会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扎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办公室、人警处

责任单位:督察处、组培处、机关党委

73.各基层党组织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将法治社会建设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组培处、机关党委

74.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综合考虑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统筹谋划本地本部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举措,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调研处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

75.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法治社会建设部署精神和要求,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确保工作互相衔接、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督察处、调研处

76.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建立广西法治社会建设的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法治社会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督察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调研处、普法治理处

77.支持区内外科研院所、高校、法律服务机构等参与广西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打造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法治社会建设示范典型,带动广西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秘书处,调研处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法治研究中心、律师处、法律服务处

78.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普法治理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各单位、部门要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本部门本单位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紧扣业务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司法为民,深化改革加强法治,促进全区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推进

各责任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落实好本工作方案部署的各项相关任务,理清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确保工作协调统一,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厅对外承担全区面上业务职能的单位、部门,原则上对内承担厅机关相应业务职责。本方案相关任务有多个牵头单位的,以第一个牵头单位为主要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以第一个责任单位为主要牵头单位。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要主动与各项任务的自治区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本厅的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三)开拓创新,确保提质增效

各单位、部门要紧扣广西发展战略和特色优势,紧扣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推进重点和突破难点,紧扣司法为民服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担当实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在创新机制、破解难题、打造品牌、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共同推进广西法治社会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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