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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2021-11-09 16: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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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投诉处理办法》的理解,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投诉处理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律师队伍的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投诉反映的问题及诉求日趋复杂化,这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涉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的依据散见于《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部颁规章以及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中,没有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规定,导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的工作流程不统一、不规范,甚至投诉工作流于形式,查处不及时、结果反馈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诉案件的处理效果和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容易引起重复投诉或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规范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的处理,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资料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

参考资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投诉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一)总则。第一章共六条(第一至六条)。主要规定制定《投诉处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职责等内容。

(二)办理机关。第二章共四条(第七至十条)。主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投诉查处工作的部门,首次投诉的办理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管辖等内容。

(三)投诉受理。第三章共四条(第十一至十四条)。主要规定投诉材料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材料的处理,投诉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内容。

(四)调查。第四章共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调查工作的开展,对调查人员的要求,调查方式、方法,投诉案件中止、终止处理的情形,终止调查的情形,调查报告的内容等。

(五)处理。第五章共四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调查终结后处理的情形,调解,投诉事项的办结期限,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等内容。

(六)监督。第六章共三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投诉失职的处理,投诉案件的归档及诚信信息公示等内容。

(七)附则。第七章共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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