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干〔2017〕17号
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经研究决定:
黄嗣坚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委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职务;
刘立峰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委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调研员职务;
梁丽红同志(女)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委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职务;
姜瑞清同志(女)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调研员,免去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职务;
吴晓曦同志(女)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免去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处主任职务;
吕登云同志(女)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秋同志(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戒毒康复所副政治委员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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