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司干〔2015〕7号
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
免去刘维克同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调研员职务,退休;
免去蔡国明同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习艺生产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退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2月1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