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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广西建设规划(2021—2025年)

2021-07-18 08:00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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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治广西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法治广西建设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2021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广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广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同步协调推进,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协调发展、保障有力、更高水平的法治广西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广西治理现代化,切实增强全区各族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抓好法治广西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广西治理现代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广西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广西实际出发。紧扣全区发展推进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提出与区情民情、特点特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法治建设举措,增强法治规范、引领和保障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推进法治广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三)远景目标规划

坚决按照党中央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远景目标,凝心聚力,有计划分步实施法治广西建设。

(四)2025年目标任务

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区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建设体系化有效推进,广西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五)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全区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广西建设的首要任务。全区各级党委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监督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并将其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加强宪法实施的工作力量和组织保障。

(七)落实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落实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相关制度,对拟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撤销和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

(八)加强宪法学习宣传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抓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文化的自信。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

三、建设完备的法规规范体系

(九)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自治区党委领导全区立法工作,研究决定立法工作重大问题,设区市和自治县党委按照权限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立法工作。

(十)加强人大主导立法工作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组织协调、审议把关,健全自治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机制,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会次安排,设区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规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十一)加强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立法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加强规章备案和评估、清理,保证立法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十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增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拓展立法调研深度,提高专家论证精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推进“智慧立法”,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强立法协调,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

(十三)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加强立法评估论证、法规解释、立法配套、专项清理工作,实行法规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规规范整体功效。针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及时组织清理。紧密结合广西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进行立法,不断提高立法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进一步提高设区市、自治县立法工作水平,解决立法虚位、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立法队伍的业务能力水平,完成对立法工作人员的轮训。

(十四)加强各领域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突出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急需项目特别是保障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及公共安全方面立法,有效推动改革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涉及文化教育、产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解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地方性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十五)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全部政府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2022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加强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动态管理和落实应用,着重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十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十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八)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打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久战。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审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

健全行政审批评价制度,根据评价结果,对需要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取消或下放。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发展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突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逐步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进一步厘清综合执法职责关系,强化属地管理和公务合作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

(二十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突出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等公众关心的难点问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着装、用车、证件、文书等标准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推广“非接触式执法”等经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突出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违法执法等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监管监督平台建设,健全信息共享、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案卷评查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畅通公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渠道,提高信访投诉处理能力。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突出解决行政执法理论指导缺乏、风险防范水平低、应急处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二十四)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突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进一步深化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理清审判主体权责,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完善海事法院建设。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依法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能力,确保办案力量充足。

(二十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突出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灯下黑”等问题,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完善干预案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监督员队伍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司法办案的透明度。

(二十六)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突出解决群众“官司难”、诉讼“肠梗阻”等问题,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健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刑事申诉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参与诉讼。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调查收集证据和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独任制适用和诉讼收费制度,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二十七)加强诉讼制度配套衔接

突出解决诉讼制度配套衔接不到位、司法 “执行难”等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诉讼制度相衔接,破除本位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支持、参与、服务诉讼提供有力保障。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深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金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推进戒毒制度改革。

(二十八)以普法推进全民守法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注重民族、边关等地方特色和全媒体融合法治宣传,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治区。充分发挥媒体和法治工作者、专家、学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法治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领域推进以案释法,促进法治理念、法治思想融入人心。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推动以领导干部、青少年、农民为重点的全民普法,不断创新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二十九)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不断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激发新型社会治理活力和效率,以市域或相关试验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引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保护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强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完善见义勇为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德,促进良法善治。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治理,营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

(三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协作体制机制

落实好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面向粤港澳大湾区、东盟、“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加强区域性和涉外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及高水平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法治服务交流合作。

立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三十一)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自治区党委和国家机关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完善和强化监督主体的责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十二)加强地方立法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程序,抓好立法前、中、后各环节的监督,实现地方立法全过程有效监督。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有关规定,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三十三)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

加强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不断强化法治督察、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投诉举报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试点,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三级办案组织,设立行政复议员任命制度,实行行政复议案件三人审理评议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三十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

围绕公正办理司法案件、提高司法权威,健全司法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申诉等全部程序和关键环节监督机制。依法建立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监所巡回检察、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保障、代理保障、侦羁分离、防范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等制度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水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落实好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改革举措。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三十五)加强对司法人员监督

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建全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三十六)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障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广西建设。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党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法治工作。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十七)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适应广西发展的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科学理论武装。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拓宽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充实渠道、发展空间并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适应立法权下放新形势需要,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队伍专业、技术等方面水平。

(三十八)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队伍建设

突出提高法治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执业能力水平和人员数量,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建立健全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以及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坚持以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健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运用区内外法治资源,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法学学科建设和法治研究。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参与全面依法治区决策咨询作用,推进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融合发展。加强涉外特别是面向东盟、“一带一路”国家的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三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

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构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体系,推动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制定和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深度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四十)健全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监督保障法规,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全区各级党组织提高执政能力水平、领导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清理、解释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提高党内法规质量,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党内法规制度相互衔接协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四十一)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区党员遵规守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积极组织推动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宣传工作,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四十二)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

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党内法规专家库,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党内法规研究教育基地,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研究成果与实践应用有机融合、互相促进。

八、协调推进改革和法治

(四十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将涉及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发展的比较成熟的改革举措、成效制度化、法治化,推进改革创新,巩固改革成果,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凡改革方案制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开展法治评估或对重要事项进行法治把关,规范改革程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以法治框定改革方式。加强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自身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领域改革工作机制。

(四十四)运用改革手段完善法治

定期分析评估全区法治建设形势,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提出整改举措,通过改革手段解决法治广西建设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破解全面依法治区工作遇到的难题。以法治建设示范创建为主要载体,培育一批示范典型,带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改革创新,打造广西法治建设工作特色品牌,提高广西法治的生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十五)突出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措施,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确认。突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规章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四十六)保障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实施

建立改革和法治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激发效能,促进法治广西建设,保障广西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加强与国际特别是“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周边省份法治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助力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高水平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为广西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闯出新路子、展现新作为、迈出新步伐、彰显新担当提供有效法治服务。

九、加强党的领导

(四十七)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部署安排,组织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做到各级党组织全覆盖、法治部门全培训、主流媒体全报道。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融入学校教育,纳入法治理论研究重点内容,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通过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实事求是深入研究和分析法治广西建设形势,有针对性地为我区总结推广法治建设成功经验、解决法治建设存在问题、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出谋划策。

(四十八)加强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对法治广西建设的领导作用,自治区党委对全面依法治区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做好法治广西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四十九)推进依法执政

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抓住“关键少数”,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本规划,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要加强指导、统筹推进,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督察,督促法治广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落实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确保法治广西建设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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