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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成文日期:2019年04月12日
标  题: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法办通〔2019〕6号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5日

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04-15 08: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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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筹备小组),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桂发〔2016〕24号)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和分工,现将《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9年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思路是: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加强重点领域执法,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着力补齐短板提升能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
    1.加强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压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
    2.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点带面、上下联动,形成创先争优、你追我赶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
    3.严格执行《广西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来推动落实。(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4.建立健全法制政府建设责任落实督查机制,开展全区法治建设工作督查,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5.加快推进机构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组织架构、用编用人制度和财政管理模式。整合优化乡镇(街道)机构和事业站所,归集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6.深化“放管服”改革,集中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推进“推进政府服务‘简易办’”改革,力争让办事企业和群众“进一扇门”“跑一次腿”就能办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加快建设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企业好办事。(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7.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称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8.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依法处理政府承诺不兑现问题,集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9.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抓好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防治工作,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积极发展生态经济。(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0.完善行政立法立项机制,规范行政立法的立项调研、立项审查、立项前评估等工作。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审查、专项审查。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和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或主要实施单位)
    11.立足广西发展实际,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好“放管服”改革、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机构改革、民营经济发展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责任单位:自治区和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或主要实施单位)
    12.加强立法调研、沟通协调、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责任单位:自治区和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或主要实施单位)
    13.健全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机制,加强政府规章的动态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和各市司法行政部门)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牵头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统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和工作队伍,实行统一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17.组织各级各部门彻底清理证明事项,清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公布并持续完善证明事项清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1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19.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0.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完善装备标准体系,配齐执法执勤个人基本装备。(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治区财政厅)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22.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加快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扫黑除恶工作。(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2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发挥网格化管理实效,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25.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工作,不断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专业化办案团队,满足人民群众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司法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检察院)
    26.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所建设、装备保障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实地调查、质证、听证力度,全面推广应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提升行政应诉整体水平,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量。(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27.依托全国“司法公有云”部署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实体平台的高度融合,全面建成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28.推进仲裁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管理秩序,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的仲裁工作新局面,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9.广泛开展以宪法学习宣传为首要任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30.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培养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推动建立政府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以考促学、以考促用。(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31.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形成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2.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法院庭审,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提升应诉能力。(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33.严格落实初任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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