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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4-03-20 09:55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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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

一、高质量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其重要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工作要求,着力加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内对外开放、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注重有序优质,做好必要的立法先导性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科学安排年度立法项目

围绕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六堡茶发展条例草案;预备制定西南岩溶国家公园条例、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围绕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预备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条例、服务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条例、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条例。

围绕推进乡村振兴、改善民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围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预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围绕推动绿色发展,预备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预备修订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围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优化营商环境,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打包”废止或者修改部分政府规章。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效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在重要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严格执行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治区党委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及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和专业论证,制度设计必须科学严谨,符合客观规律,反映本地实际,能够有效落地。要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扩大立法征求意见渠道,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四、认真执行立法工作任务

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在本计划下达后10日内报送立法工作方案;以完成时限为节点,提前3个月报送当年完成项目的送审稿、调研报告、立法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10月31日前报送预备项目初稿、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上述材料均报送自治区司法厅。立法项目送审稿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立法项目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自治区司法厅可以缓办或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解释说明。确需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当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后,将调整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当年完成项目(8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草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3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六堡茶发展条例草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起草,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政府规章项目(3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起草,8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2.“打包”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起草,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3.“打包”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等起草,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预备项目(15件)

(一)西南岩溶国家公园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起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起草)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条例。(自治区民宗委起草)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条例。(广西博览局起草)

(六)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条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起草)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自治区体育局起草)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起草)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桂林市人民政府起草)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林业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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