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
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和考试服务采购
合同编号:GXZC2018-G3-16095-GXYL
采购单位(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供 应 商(乙方)
广西南宁人才智力交流开发中心
签订合同地点: 广西南宁
签订合同时间: 2018.6.28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GXZC2018-G3-16095-GXYL
采购单位(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采 购 计 划 号 201805090070
供应商(乙方) 广西南宁人才智力交流开发中心
项 目 名 称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和考试服务采购
项目编 号 GXZC2018-G3-16095-GXYL
签订地点 广西南宁 签订时间 2018.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网络报名交费服务 |
1 |
项 |
200000 |
200000 |
2 |
网络培训服务 |
1 |
项 |
1000000 |
1000000 |
3 |
无纸化集中考试服务 |
1 |
项 |
1500000 |
1500000 |
4 |
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服务 |
1 |
项 |
50000 |
50000 |
5 |
全区行政执法证换证服务(机构改革换证除外) |
1 |
项 |
200000 |
200000 |
6 |
网络报名、培训、考试、换证申报系统服务平台 |
1 |
项 |
550000 |
550000 |
人民币合计金额: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00)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服务成果价款[(详见投标报价表),以及为实现服务成果所包括的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项目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涉及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提交服务成果的开始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广西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5、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调试完成),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服务成果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7、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2018年7月,广西人才大厦。
第六条 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1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以及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承诺书》,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七条 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当采购的服务成果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提供服务
成果,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3、付款时间和数额: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中标金额70%的服务费;服务完成并经验收达到招标采购需求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中标金额30%的服务费。所有服务项目的执行要经采购人确认后才能开展工作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保证金
合同金额5%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九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服务成果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服务内容,其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质量必须为无瑕疵的服务成果。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各分标的要求)。在保证期内因服务成果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服务成果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服务成果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贷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服务成果免费保质期为1年(自提交服务成果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质范围内。超过保质期的服务成果,终生维护,维护时只收成本费。
第十一条 服务成果的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甲方应当在服务成果(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前应对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服务成果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服务成果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服务成果,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
款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无故延期接收服务成果、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15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服务成果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6、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成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成果质量进行鉴定。服务成果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成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一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甲方(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8 日 |
乙方(章) 广西南宁人才智力交流开发中心
2018 年 6 月 28 日 |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公楼 |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33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 |
委托代理人:冯媛 |
电话:0771-2809821 |
电话:0771-5558619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gxpx365@126.com |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共和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琅西支行 |
账号:2102101009300049486 |
账号:45001604568059000222 |
邮政编码:530022 |
邮政编码:530021 |
经办人:欧后智
2018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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