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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度部门决算

2023-09-01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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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一)司法厅主要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区直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区直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4.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自治区本级及设区的市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5.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6.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8.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9.负责管理、指导、监督监狱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10.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11.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13.负责自治区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自治区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14.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5.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6.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17.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承担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主要职责

在执业区域内办理国内外各类公证事务,提供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研究中心

对外学术交流,负责广西仲裁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宜;协助开展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课题申报、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司法厅新闻采编和制作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部门决算由厅本级及所属一个事业单位的部门决算汇总生成,反映全部预算单位2022年全部收支情况。纳入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如下:

113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

113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2年度总收入13,340.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343.75万元,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455.58万元,下降3.5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东博公证处收入减少。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764.38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197.62万元,下降1.65%,主要原因是年底财政收回未使用完毕的经费。

2.经营收入566.85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48.57万元,下降30.48%,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东博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业务收入较上年减少。

3.其他收入12.51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9.4万元,下降42.9%,下降原因是东博公证处的利息收入减少。

4.上年结转和结余996.27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21年度决算数增加596.17万元,增长149.01%,增长原因:东博公证处对年初结转和结余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

(二)本部门2022年度总支出13,340.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2,434.45万元, 较2021年度决算数减少297.86万元,下降了2.34%。下降原因是收入减少,支出也相对减少。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4科目) 10,752.77万元,比上年11,060.03万元减少307.26万元,下降2.78%,下降原因是压减一般性支出。该项目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科目)1065.19万元,比上年1,110.71万元减少45.52万元,下降4.1%,下降原因是社保基数减少。主要用于司法厅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抚恤费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210科目)234.2万元,比上年214.21万元增加19.99万元,增长9.33%,增长原因是因医保系统问题,补缴2021年度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21科目)382.29万元,比上年347.36万元增加34.93万元,增长10.06%,增长原因是调入人员增加,公积金缴存也随之增加。主要用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905.57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21年度决算数467.12万元增加438.45万元,增长了93.86%,增长的原因是东博公证处办公场地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支出减少;人员流失,相关经费减少,结转结余增加。

二、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厅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64.31万元,较2021年度决算数12,007.95万元减少143.64万元,下降1.2%。其中:基本支出5,853.53万元,项目支出6,010.78万元。

司法厅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10,187.56万元,支出决算为11,864.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46%。

(一)公共安全支出(204科目)年初预算为8,572.35万元,支出决算为10,182.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78%。

预决算差异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经费和国家法律资格考试费用。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基层司法、司法考试、社区矫正、律师公证管理等。

1.行政运行(2040601科目)3,929.25万元,比上年3,847.80万元增加81.45万元,增长2.12%,增长原因为增人增资等。主要用于司法厅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3,129.4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729.9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8万元。

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0602科目) 1,934.98万元,比上年1,997.44万元减少62.46万元,下降3.13%,下降原因为2022年根据实际收回会议,培训等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主要用于司法厅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如用于司法业务、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3. 机关服务(2040603科目)115.81万元,比上年116.49万元减少0.68万元,下降0.58%,下降原因为考评奖励资金减少等。主要用于厅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91.88万元,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3.3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55万元

4.基层司法业务(2040604科目)86万元,比上年96万元减少10万元,下降10.42%。下降的原因为压缩基层司法业务费预算。该项目主要用于基层司法开展工作业务、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全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5.普法宣传(2040605科目)1,100万元,比上年1,647.10万元减少547.1万元,下降33.22%,下降原因为2022年我厅根据工作安排减少普法宣传经费预算。该项目主要用于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等项目的开支。

6.律师管理(2040606科目)15万元,与上年持平。该项目主要用于律师工作相关开支。

7.公共法律服务 (2040607科目)1,421.8万元,比上年854.13万元增加567.67万元,增长66.46%,增长的原因为2022年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管理、法律援助补助、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等项目的开支。

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40608科目) 720万元,比上年 663.44万元增加56.56万元,增长8.53%,增长原因为考试人数较上年增加、按照防疫要求布置、组织考试,考试成本增加。该项目主要用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支。

9.社区矫正(2040610科目)30.00万元,与上年50万元减少20万元。下降4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安排减少社区矫正项目预算。该项目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

10.法治建设(2040612科目)493万元,比上年706.41万元减少了213.41万元,下降30.21%,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安排减少行政复议、行政执法项目预算。该项目主要用于完成政府法律事务、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方面开支。

11.信息化建设(2040613科目)200万元,与上年持平。该项目主要用于完成信息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运维等开支。

12.事业运行(2040650科目)136.79万元,比上年141.85万元减少5.06万元,下降3.5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研究中心绩效工资减少。主要用于厅属事业单位东博公证处、法治研究中心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5.6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4.72万元、其他经费支出6.43万元。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科目)年初预算为997.18万元,支出决算为1,065.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82%。

1.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1科目)205.78万元,比上年246.97万元减少41.19万元,下降16.68%,下降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使用减少。主要用于司法厅本级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生活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02科目)8.94万元,与上年1.04万元增加7.9万元,增长759.6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开展退休人员活动增长。该项目主要用于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慰问的开支。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0505科目)489.46万元,比上年469.96万元增加19.5万元,增长4.15%,增长原因调入人员增加。该项目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开支以及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80506科目)284.88万元,比上年317.59万元减少32.71万元,下降10.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我厅在2021年初进行了补缴以前年度少缴纳的职业年金,2022年不存在补缴情况。该项目主要用于缴纳单位部份职业年金。

5.死亡抚恤(2080801科目)76.13万元,为年中按规定追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三)卫生健康支出(210科目)年初预算为235.74万元,支出决算为23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35%。

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科目)220.71万元,比上年200.73万元增加19.98万元,增长9.9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调入人员增加,缴纳医疗保险也随之增加。该项目主要为司法厅本级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2. 事业单位医疗(2101102科目)13.5万元,比上年13.48万元增加0.02万元,增长0.15%。主要为厅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四)住房保障支出(221科目)年初预算为382.29万元,支出决算为382.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 住房公积金(2210201科目)382.29万元,比上年347.36万元增加34.93万元,增长10.06%,增长的主要原因为调入人员增加,缴纳的公积金也随之增加。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853.53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4,717.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9%。预决算差异主要增加人员经费,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包括:基本工资1,031.15万元、津贴补贴1,201.59万元、奖金849.3万元、绩效工资75.1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489.46万元、职业年金缴费284.8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34.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8.93万元、住房公积金382.2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30.87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768.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1.62% 。包括:办公费94.6万元、印刷费13万元、水费5.35万元、电费62万元、邮电费57.88万元、差旅费57.57万元、维修(护)费5.89万元、会议费25.54万元、培训费8.28万元、公务接待费0.15万元、劳务费23.85万元、委托业务费22.81万元,工会经费63.17万元、福利费14.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1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5.8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3.86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67.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55%,预决算差异主要年度执行过程中追加抚恤金。包括:离休费62.84万元,退休费137.81万元,抚恤金71.87万元,生活补助4.2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0.85万元。

四、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

五、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3.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4%,比去年减少1.45万元,下降9.43%,下降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3.1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74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与上年持平。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司法厅机关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1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年初预算0万元,比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3.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85%,比上年增加0.24万元,增长1.86%,增长的原因是物价上涨,维修成本略有增加。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2年司法厅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3.17万元,平均每辆0.8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74万元, 完成年初预算2.66%,比上年减少1.7万元,下降69.67%。下降的原因是依据标准、规定开展接待工作,控制开支。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次,人次104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其中:司法厅本级财政拨款公务接待费支出0.74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本级和厅属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接待发生的租车费、住宿费和工作餐费等支出。所属事业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接待费0万元,为日常业务交流公务接待费。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预算

决算

去年同期

决算比预算增减额

决算比预算增减幅度%

决算比去年同期增减额

决算比去年同期增减幅度%

“三公”经费合计

124.93

13.92

15.37

-111.01

-88.86%

-1.45

-9.43%

因公出国(境)费用

34

0

0

-34

-100.00%

0


公务用车购置

0

0

0

0


0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63.16

13.17

12.93

-49.99

-79.15%

0.24

1.86%

公务接待费

27.77

0.74

2.44

-27.03

-97.34%

-1.7

-69.67%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68.0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91.62%。比2021年增加21.02万元,增长2.81%。主要原因是调入人员增加,机关运行成本也随之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2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45.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09.1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36.4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512.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2.2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327.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9.28%。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70.5%;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75.39%。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6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离退休干部用车2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报表尾数差的说明

由于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数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点,因此,以万元为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自动生成的公开决算报表,会存在进位尾差。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2年度65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包含补助市县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7,521.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我厅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故不开展相关项目自评。

组织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奖补经费项目”等1个项目进行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0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司通〔2017〕201号)对法律顾问奖补经费进行管理,及时对完成工作的法律顾问及时发放补贴。持续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打造了13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示范点,为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经我部门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65个项目评为一等,占项目总数比例100%。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不够规范、合理;二是过程管理不够精细;三是部门履职效益佐证材料收集略有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及指标;二是加强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三是强化绩效管理意识,丰富效益支撑材料。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97分,一等,项目全年预算数为720万元,执行数为7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圆满完成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二是完成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三是考生满意度大于9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十五、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 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 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十六、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 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十七、人民调解: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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