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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02-01 17: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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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建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选择邮寄或者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各级复议机关应当公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方便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二、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当面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者需要采取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当事人确需来行政复议机关的,应当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安全检测、体温检测、身份证信息登记等工作;体温异常的,应先行就诊。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按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者出庭应诉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四、如有拒不采取防护措施、拒不接受相关检测或者故意隐瞒病情的,行政复议机关可直接报送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处理,申请人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771-2823151;电子邮箱:gxxzfybgs@163.com。

各设区市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南宁市:0771-5537262,传真:0771-5537262

柳州市:0772-5820559,传真:0772-5820559

桂林市:0773-2848711,传真:0773-2848124

梧州市:0774-3860700,传真:0774-3868990

北海市:0779-2020151,传真:0779-2020151

钦州市:0777-3688963,传真:0777-3688963

防城港市:0770-2824262,传真:0770-2827352

贵港市:0775-4564343,传真:0775-4555095

玉林市:0775-2828960,传真:0775-2828960

百色市:0776-2838286,传真:0776-2838286

贺州市:0774-5137682,传真:0774-5137682

河池市:0778-2284318,传真:0778-2111114

来宾市:0772-4278406,传真:0772-4217352

崇左市:0771-7960315,传真:0771-796888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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