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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意见的公告

2019-03-25 15:0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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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我厅起草了广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4月15日。

通讯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

邮  编:530022

电子邮箱:gxfzbwsc@163.com

联 系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李莉

电话传真:0771-5575852

附件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三、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合法性审核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起草的,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进行审核。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与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审核机构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把关。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核;制定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起草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程序要求的,审核机构要建议履行相关程序。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其他需要的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七、保障合法性审核时限

合法性审核应当留有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能即送即要,使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八、创新合法性审核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创新审核方式方法,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文书格式等,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提高审核实效。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实行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九、强化合法性审核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交流学习,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的指导督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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