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
自治区本级2019年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及2019—2021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函》(桂财预函〔2019〕5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你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详见附件);同时,批复你部门2019—2021年中期财政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
经核定,你部门2019年总收入1487.79万元;总支出1487.79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6.49万元,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1451.3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0.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13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不编入部门预算,执行中由各单位根据外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年度出国计划申请追加。
二、2019—2021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经核定,你部门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收支与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一致;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总收入1509.79万元,总支出1509.79万元;2021年中期财政规划总收入1509.79万元,总支出1509.79万元。2019年财政规划已约束2019年部门预算,2020—2021年财政规划分别指引2020年和2021年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
三、加强组织收入征管工作
你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本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库入户。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自治区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收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所形成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
四、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金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绩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优先通过压减的一般性支出安排或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余解决。除一次性抚恤金等特殊情况外,自治区财政厅将统一集中办理:非统发人员经费预算调整在2019年10月份集中办理,统发人员经费预算在2019年12月份集中办理,平时原则上不予办理。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结余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
(二)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拨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确实不能通过部门预算调剂等方式解决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集中办理。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主要通过申请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其余原则上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五、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及时将预算绩效目标批复至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程序要求报批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追加金额达到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条件的,应按规定设置、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对于二次分配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补编项目绩效目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此外,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工作部署,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门因组织超收收入新增成本性支出的,请在2019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增支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部门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成本性增支;对你部门(局)因政策调整或测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措施,自治区财政厅将核减当年支出预算,当年无法核减的,则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采购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确定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桂财采〔2017〕26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凡2019年年初部门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2019年5月底前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项目经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八、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的规定做好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做到“应评尽评”,滚动编制,均衡入库。对在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应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的规定,在项目完工三个月内编报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九、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用款计划编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7〕46号)要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综合进度”的考核最低目标要求为:1—3月不低于16%,1—6月不低于40%,1—9月不低于65%,1—11月不低于82%,1—12月不低于90%;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综合进度”考核要求:全年最低目标不低于90%(财政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绩效办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最低目标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将按政策规定采取约谈、通报、不予办理追加、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促使你单位及时查找原因,实施有效整改,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广西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督查情况统计表(2018年11月)-通报版.xlsx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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