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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 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2-03 15: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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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司法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2月3日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51条具体措施(简称《司法行政服务民企51条》)。

一、降低制度性经营成本,健全完善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民营企业发展法规政策体系

1.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政府立法项目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步伐研究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

2.全面加强对设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对公平竞争、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放管服”改革精神把关,坚决杜绝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条款。

3.建立自治区本级和14个市律师法律服务团对涉及民营企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参与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制度。

4.对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按照立法程序一揽子打包修改,并按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5.建立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的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家及企业代表参加立法咨询论证活动,在起草、审查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把征求民营企业和各级工商联、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通过有效途径反馈采纳情况。起草部门没有充分征求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的,建议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程序。

6.积极提出国家层面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修改意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修改意见。

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营造依法保护、公平发展的民营企业发展政务环境

7.健全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保护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层级监督职能,对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8.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探索民营企业作为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

9.强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选取群众关注度高,与民营企业关系密切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积极推进跨区域联合检查,减少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对企业造成的干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10.健全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快行政执法监督地方立法,强化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制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拓宽民营经济表达诉求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对于民营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督促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1.畅通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在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上增设民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栏目,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

12.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打造民营企业维权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复议申请,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说明情况,尽早告知解决途径,指导民营企业依法维权。

13.坚持依法复议、有错必纠,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14.加大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5.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对涉重点民营企业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政企纠纷”,提前介入,积极协调,妥善化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16.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条款、及时高效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协议合法性审查事项。  

17.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

18.严格落实收费法定原则,不准向企业乱收费、变相收费。

19.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等活动中,要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20.根据司法部的安排和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三、做优做强公共法律服务,着力优化普惠便捷、优质高效的民营企业发展法律服务环境

21.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严格按照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要求,高质量完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各项任务。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微信工作平台和APP客户端上开辟民营企业服务通道,建立民营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区,开通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通道,为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网上法律服务。必要时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进行对口服务。

2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服务窗口,对涉民营企业法律事务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服务,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23.深化法律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组织自治区本级和14个市律师法律服务团律师、担任私营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公证员,广泛开展走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并持续深化,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4.在现有基础上组织律师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法务服务提升活动,组织编写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法务指南资料。

25.探索在重点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制度试点,探索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延伸至企业行业协会。

26.健全民营企业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深入开展全区矛盾纠纷精准排查、精细化解活动,重点排查、调解和妥善处置涉及民营企业的民间矛盾纠纷。

27.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衔接机制建设。编写各地调解矛盾纠纷、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优秀案例。

28.健全服务民营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发挥民营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城市街道司法所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9.指导各地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选聘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制定出台广西贯彻《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30.推动民营企业仲裁指导工作,开展仲裁进民营企业活动。加强与自治区贸促会、商务厅等机构交流和磋商,共建推进仲裁走进民营企业机制。

31.继续深入研究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积极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接沟通,促进我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尽快出台。

32.加快成立中国—东盟(广西)商事仲裁协调中心,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国际仲裁研究机构特别是东盟国家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为广西乃至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专业可靠、公信力强的仲裁法律服务。

33.开辟民营企业员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困难员工和下岗职工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34.对农民工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与农民工权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免除其经济困难证明。

35.规范整治涉及民营企业司法鉴定事项。加强涉及民营企业司法鉴定事项办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的企业人员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36.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做好涉及企业工伤事故等鉴定问题。积极协助指导民营企业争取司法鉴定机构税收、保险等方面优惠政策。

37.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企业并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抵押等公证业务。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与民营企业对接,为民营企业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引导公证机构为民营企业办理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业,鼓励相关资质好的民营企业开办司法鉴定业务

38.按要求完成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清理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司法部。大力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要求完成全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清理工作。

39.在司法行政系统通过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四、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着力营造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民营企业发展法治氛围

40.以“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推动法律进民企。制定包括普法进民企在内的部门年度任务清单,增强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部门合力。

41.开展与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题宣传。配合法律法规“立、改、废”,加强立法过程的释法宣传,及时在广西普法合作媒体、司法厅官网、普法网及自媒体开辟释法专题。

42.开展“送法进百家民企”专项普法行动,以合作新媒体民营企业为送法示范对象,组织举办法治讲座,并以抖音“宪法朗读”、微信答题等灵活方式向员工宣传推介“广西法律服务网”“广西普法”。

43.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在民营企业联系开展参观普法展、听法治课、体验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活动。

44.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制定法治宣传计划。将民营企业及所属员工列为全民普法中的一个集中类别,纳入年度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组织民营企业法务部门与高管座谈会,指导企业学法用法工作,帮助、督促管理层制定年普法计划,倡导将法治精神融入公司文化。

45.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在本地相应选择3家以上的民营企业,以集中培训或上门联系开展参观普法展、听法治课、体验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活动。

46.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文明办、非公党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纳入行业、城市、地方法治创建内容,打造一批“诚信守法企业”示范单位。

47.各级普法机构要主动加强部门联系,结合实际将法治创建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

48.在重要节点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宪法集中宣传月”,组织部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代表到戒毒场所参加场所开放日活动,参与戒毒学员帮教和禁毒法治教育,探索场所解戒人员回归社会帮助工作,并巩固深化形成长效机制。

49.联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等部门于“4.26”知识产权日期间,在全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活动,将民营企业纳入活动对象,并把各地落实情况纳入普法责任落实任务清单。

50.创新普法内容方式。广泛运用广西普法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设和推出涉及民营企业安全生产、产权保护、涉法经济类案例、话题。在《大家说法》、普法情景剧等品牌栏目中播出民营企业领域案件,增强普法针对性和鲜活度。

51.加强服务民营企业课题调研。设立若干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课题或者调研、论坛活动,吸引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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