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根据厅领导指示,厅政治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评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现征求各处室意见。请各处室在6月14日(星期四)上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厅政治部人事警务处,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赵明,联系电话:5849130)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试行)》
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考评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厅机关公务员是指司法厅机关除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含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长和在厅机关挂职锻炼超过半年以上的公务员)。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条 年度考核综合测评的结果应当作为评定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当年年度考核综合测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综合测评分在60分以上的可评为称职等次,综合测评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可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综合测评分在50分以下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厅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如当年符合被授予自治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一等)或者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司法部综合性表彰等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公务员局确认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
第五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厅机关公务员中按级别分类合理确定,一般按正处级公务员总数的15%、副处级公务员总数的15%和科级公务员总数的15%进行评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按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处室领导)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等次初评;二是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综合测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处室领导)对公务员的初评等次折算分和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等次折算分各占50%。
计分公式: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综合测评分=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处室领导)对公务员的初评等次折算分+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等次折算分。
第七条 厅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处室领导)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初评。厅长(厅党委书记)、驻厅纪检组组长对厅机关所有的处级公务员进行初评;分管厅领导对所分管处室的处级公务员进行初评;处室领导对本处室的科级公务员进行初评。其中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所评价级别公务员总数的15%(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超过1人的,小数点后以“四舍五入”确定名额)。优秀等次按90分计算,称职等次按70分计算,基本称职等次按55分计算,不称职等次按25分计算。
计分公式:厅机关处级公务员的初评等次折算分=(厅长[厅党委书记]初评等次分+驻厅纪检组组长的初评等次分+分管厅领导初评等次分)/有效票数×50%。
厅机关科级公务员的初评等次折算分=处室领导初评等次分×50%。
第八条 干部大会民主测评。召开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年度考核测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表分为A、B两种类型,分别由厅级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填写,A票权重为60%,B票权重为40%。优秀等次按90分计算,称职等次按70分计算,基本称职等次按55分计算,不称职等次按25分计算。
计分公式:干部大会民主测评折算分=(所有A票总得分/A票有效票数×60%+所有B票总得分/B票有效票数×40%)×50%。
第九条 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厅政治部根据综合测评分数,并结合被考核公务员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提出其相应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其中,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按正处级、副处级和科级公务员综合测评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和15%的比例分别提出。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由年度考核委员会和厅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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