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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2018-12-07 20:48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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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在我区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暂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新证件发放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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