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8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优化广西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各级司法行政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实行容缺受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详见附件2):
1.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四)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五)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六)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八)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详见附件3),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九)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向社会公布:各级司法行政政务服务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服务窗口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相关审批业务处室、各级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执行,不得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及增加其他申报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增项或减项容缺受理事项内容,必须报区司法厅批复后再行实施。
(三)协调监管:各相关业务处室、各级司法局要做好协调监管工作,确保内部流转高效顺畅,保证容缺受理落实到位。项目审批后,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各级司法局要做好跟踪监管服务。项目审批工作中,将对不履职、不作为、推诿拖延的处室及个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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