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6-19 12:29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的指导意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统筹法律服务资源,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自治区司法厅研究决定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开展工作。

一、总体要求

1.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自治区党委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农村民生全面改善,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显著提升,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三农”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在基层,法治宣传的主阵地在农村,人民调解的主力军在乡村,法律服务的短板也在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政治站位,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发挥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职能优势,整合资源,强化力量,优化服务。要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进程,使“智慧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落地乡镇农村;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进村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农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时排查矛盾化解纠纷;提高农村法治宣传针对性,增强农民法律素质,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谱写司法行政事业新篇章。

二、积极履职作为,服务乡村振兴

2.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大力开展涉农法治宣传。围绕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质量兴农战略、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特别是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等专项工作开展法律宣传,丰富“法律进村(社区)”、“法律进企业”等载体,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围绕生态宜居乡村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3.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法治文化基地建设。按照有标准、有网络、有内容、有人才的要求,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挥县级公共文化机构辐射作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提升服务效能。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公共文化资源要重点向乡村倾斜,提供更多更好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创作一批群众性的法治文化产品。以贴近群众、以群众为基础,创作一批接地气、通俗易懂的群众性法治文化产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产品评选和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到创作中来,提高群众法治文化素养。

4.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规范化建设,选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结合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提高农村法治、德治、自治能力。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农村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平台、微信群、公众号等。发挥自治区司法厅、广西电视台《调解进行时》栏目作用,宣传优秀人民调解员和精品案例,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调解一起,预防一批”的作用。教育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互谅互让,减少纷争。

5.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各类民间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加强“智慧司法行政”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人民调解矛盾纠纷信息动态采集、研判、调解、指导系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任务、定时限,坚持一事(人)一策,逐一解决问题,逐一跟踪化解,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积极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涉及到重大群众利益、需要长期履行的民间纠纷,积极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6.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律师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参与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出具法律意见等,切实担负起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和指导。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纳入年度考核、开展评优等多种方式,鼓励广大律师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职能优势,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7.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到村(社区)为乡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审查、修订村规民约,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排查协调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送法进乡村、进学校等法治宣传活动。组建青年律师法治讲师团,深入乡村、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8.推进“三农”公证法律服务。围绕服务“三农”,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征地拆迁、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法律问题研究,认真办理涉农公证。重点围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落实《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和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继续办理土地承包、四荒拍卖、退耕还林还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公证事项,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农村信贷等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为推进村务公开,办理农村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村委会换届选举等现场监督公证。

9.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优化受理审查方式,缩短受理审查期限,简化手续,开辟法律援助精准扶贫“绿色通道”,将建档立卡的群众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案件,免除其经济困难审查,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特殊人员采取“先援助,后审批”的方式进行法律援助。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村(居)联络点建设,持续开展“法律援助进万村”活动,完善“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及时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健全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提升联络员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发放法律援助爱心卡,实行上门服务,帮助申请减、免、缓收诉讼费等形式,让群众及时获得援助。

10.积极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办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的法律援助案件,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11.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组织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优势,积极培训村两委干部、村民组长、维稳骨干、人民调解员等;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农村专业人才队伍的法律意识,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12.严格社区矫正工作,维护乡村安全稳定。通过严格全面落实社区矫正三大任务,有效预防和减少乡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总要求。一是加强监管。对乡村社区服刑人员逐人逐户全面摸排,建立信息库,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精细化管理;重点加强春节、全国“两会”等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监管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切实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二是加强教育。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抓好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工作,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推行分类、分阶段教育,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三是加强帮扶。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切实解决好乡村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等家属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为乡村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3.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营造拒毒、防毒的乡村治理环境。加强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化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司法局共建,协同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全必接必送必收制度。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按《戒毒条例》的要求,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对“三无”或无人领回的人员,将其送回或者通知当地司法局将其接回,妥善安置,防止脱管失控。做好解戒人员的后续照管工作,发现有复吸现象的,应协调公安机关重新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落实帮扶政策,加大对乡村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帮扶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发挥禁毒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依托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具备警示教育、临时性安置、就业帮助、公益劳动功能的基地,提升安置帮扶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促进乡村戒毒康复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14.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安置帮教办公室要定期调查、核实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刑人员信息,实时掌握动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对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及时进行帮教,及时安置救助刑满释放“三无”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刑满释放人员家庭开展帮扶活动。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村(居)委会干部、服刑人员的亲属等建立“N+1”结对帮扶模式,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帮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多渠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和亲友邻里、受害人及家属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包容。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15.扎实开展扶贫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十三五”时期扶贫规划部署,认真开展司法行政各项扶贫工作,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坚持民生导向,扎实推进民生建设和脱贫攻坚。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工作机制。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员干部挂任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开展产业扶贫调研,广泛听取村委干部和群众意见,提供产业扶贫合理化建议;努力争取项目资金,大力开展“道路硬化、水源净化、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上级教育部门和后盾单位,大力发展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筹建学校教学楼,改善办学环境条件。扎实开展“扶贫日”结对帮扶活动,使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法律服务队伍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奉献力量。整合社会力量,为乡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辅导、帮助教育、技能培训等各项服务,运用产业扶贫、建立帮扶基地等针对性精准扶贫措施,防止贫困社区服刑人员“因贫再犯罪”。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成效

16.强化责任担当,务求工作实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谋划,把各项法律服务乡村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司法行政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健全机制;要科学研判,精心组织,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意识,弘扬创新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出实招,求实效。要在工作推进中有新思路,在破解难题上有新举措,在改革创新中有新成效,以实际行动展现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新作为,为建设平安广西、法治广西、美丽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_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_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