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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行业协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8-05-16 16:12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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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属行业协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司法厅2018年第5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5月16日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所属行业协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17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学会协会管理的规定》(桂民发〔20152)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司法厅所属行业协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各协会财务会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运行,确保各项收支合法合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自治区司法厅所属行业协会是指在行政上由司法厅管辖,业务上由司法厅负责指导的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公证协会、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广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广西人民调解员协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协会

二、各协会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财经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三、各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各负其责,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各协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范各项收支行为,严禁违规发放各种津补贴;严禁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公职人员(律师协会在编人员除外)或兼职人员(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在协会领取薪酬,报销差旅费、接待费等各项费用。

五、各协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财务制度,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一律不再代替各协会办理经费支出的审核、审批、记账等财务核算业务工作,只负责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各协会要建立经费支出的具体审批制度,明确经费支出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以及具体要求。

七、各协会应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决策情况。自治区司法厅对口业务联系处室要加强对协会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协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八、各协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应于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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