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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区党委:
为贯彻实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广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自治区司法厅、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区外省份做法,于2016年6月组织起草了我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普法责任清单,经两次向14个设区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和修改后,2016年7月15日提交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9月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2016年11月9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在办文意见上提出建议“《实施意见》待中央文件出台后,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审印发”,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作了圈阅。
2017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要求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推进广西法治建设,自治区司法厅、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前两次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再次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和区直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现形成《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代拟稿)。鉴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建议参照中央的做法,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全区贯彻执行。
妥否,请审示。
附件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
意见的说明
3.主要意见情况采纳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联系人:杨波 联系电话:588814818877165210)
附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 日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通知》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着力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大普法格局,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广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突出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进一步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实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教育引导全民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为我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普法责任清单对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司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二)上下结合、积极联动。国家机关普法实行部门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形成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局面。
(三)融合创新、注重实效。立足国家机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和方法,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积极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职责任务
(一)建全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大力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普法措施。深入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法治宣传教育。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和群众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弘扬法治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落实好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队伍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四)抓好本系统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类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培训,建立新颁布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等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五)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类宣传阵地和设施,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新的公共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不断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积极推进普法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加强网站、报纸、广播、电视与手机报、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的有机衔接,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人员、经费、物资保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能,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性对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协调指导和改进,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和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比的依据。
(此清单根据法治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机关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把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党委、人大、政协相关部门主要宣传宪法、党内法规及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
1.党委机关:重点宣传党内法规和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
2.人大机关:重点宣传宪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
3.政协机关:重点宣传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
4.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重点宣传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5.教育部门:重点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
6.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7.工信部门:重点宣传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工业和通信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8.民族宗教部门:重点宣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法律法规。
9.政法部门:重点宣传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邪教法律法规。
10.公安部门:重点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11.监察部门:重点宣传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12.民政部门:重点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3.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宣传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14.财政部门:重点宣传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6.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宣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7.环境保护部门:重点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宣传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
19.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宣传公路法、航道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0.水利部门:重点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1.农业部门:重点宣传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2.林业部门:重点宣传种子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3.商务部门:重点宣传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4.文化部门:重点宣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重点宣传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6.审计部门:重点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27.外事侨务部门:重点宣传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28.国资部门:重点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9.税务部门:重点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0.工商部门:重点宣传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31.质监部门:重点宣传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32.安监部门: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4.统计部门:重点宣传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35.旅游部门:重点宣传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
36.政府法制部门:重点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37.金融部门:重点宣传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反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
38.人防部门:重点宣传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39.气象部门:重点宣传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法律法规。
40.地震部门:重点宣传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1.信访部门:重点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42.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献血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3.国家安全部门:重点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
44.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重点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三、司法机关主要宣传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4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点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和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的司法解释。
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科协、残联等社会团体主要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46.各级工会:重点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
47.各级团委: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48.各级妇联: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
49.各级科协:重点宣传科学技术等法律法规。
50.各级残联:重点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附件2
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称为《意见》)。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顶层制度设计,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建设,促进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形成。《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二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同时借鉴了江苏、湖南等省的先进经验和多年来我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经验。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6年3月,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南宁、桂林、北海、崇左等地开展调研。4月下旬,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意见》的起草工作。初稿草拟后,2017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自治区司法厅、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先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起草了我区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和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43个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3条,其中:38个单位无意见,15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19条,经过分类、归纳和整理后,提炼修改意见10条,主要集中在《意见》的普法责任清单方面。6月初,起草小组认真研究,针对提炼的10条意见建议,吸收采纳9条、不采纳1条。6月26日,广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对反馈的意见建议作逐一梳理,对《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我区关于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大部分和附件: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第二部分为工作原则;第三部分为职责任务;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附件为责任清单。
第一部分:提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实施“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第二部分:提出工作原则。一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二是上下结合、积极联动;三是融合创新、注重实效。
第三部分:明确职责任务。一是建全普法责任制。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二是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大力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和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强化普法措施。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四是抓好本系统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五是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社会上各类宣传阵地和设施,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新的公共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普法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第四部分:提出保障措施。强调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加强人员、经费、物资保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二是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能,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三是“严格督查考核”。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性对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协调指导和改进,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附件3
主要意见情况采纳表
征求对象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自治区民宗委 | 普法责任清单中第8项新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采纳 | 结合当前实际,兼顾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清单。 |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普法责任清单中第25项新增《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广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采纳 | 结合当前实际,兼顾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清单。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普法责任清单中第33项新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采纳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是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需要重点宣传。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1.普法责任清单中第42项新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采纳 | 结合当前实际,兼顾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清单。 |
2.普法责任清单中第42项删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采纳 |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普法责任清单中第42项新增《民法总则》。 | 采纳 | 结合当前实际,兼顾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清单。 |
征求对象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南宁市 | 建议将普法责任清单中党委机关分为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其他党委机关。 | 不采纳 | 表述过于复杂,不够简明。 |
柳州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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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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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 建议将《禁毒法》由原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宣传改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宣传。 | 采纳 | 根据职责职能,禁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禁毒法》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宣传较为合适。 |
北海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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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 | 建议将普法责任清单中第29项税务部门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删除。 | 采纳 | “营改增政策解读”并非法律法规,不宜列入责任清单。 |
钦州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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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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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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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 | 建议普法责任清单中第13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宣传的法律法规中删除《禁毒法》。 | 采纳 | 根据职责职能,禁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禁毒法》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宣传较为合适。 |
贺州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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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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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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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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