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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 ,区直、中直驻桂各单位:
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区法治建设,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5月31 日前书面反馈(加盖公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联系人:杨波,电话:0771-5888148,传真:0771-5865523,
交换箱号026)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本部门对整体工作负责的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过程中,在分管业务干部选派上,应注重选拔具备高水平法治素养,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强,具备法治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对党的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有深刻认识,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保持绝对忠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主要任务是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主要要求是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同步完善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把对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党的领导始终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
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每年召开一次党委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年度法治建设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表彰(评比表彰具体办法以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的领导,把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指导、督办法治建设工作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统筹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及时清理党内法规;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定期开展党内法规落实情况督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定期举办法治建设新闻通气会,接受人民监督。
(三)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完善党委依法依规决策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建立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把合法合规性审查作为所有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出台的必经程序。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努力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领导班子中要有具有法律知识背景或参加过法规培训的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统筹协调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机制;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政治过硬第一标准,注重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不断提升基层干部法治素养。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法规划,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普法教育形式,注重普法教育实际效果,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导教育,注重发掘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予以支持。
(七)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制定全区法治创建基本指标,树立法治创建标兵典型,形成党政共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法治创建格局。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具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将法治建设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咨询等前置审核程序;通过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完善鼓励创新和容错机制,全面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明确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逐步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各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依法依规执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和错案追究制度。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克服部门利益掣肘,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亲自出庭应诉并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加大执行难解决力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或一次法治专题培训,对本部门法治学习内容进行亲自把关,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把“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第七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对进展不力、问题较多的进行约谈。
第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加大考核权重和结果使用,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考察使用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前应当征询上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因为法治建设职责履行不力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罚。
第十条全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商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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