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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厅《关于征求2017年度政务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意见的通知》收悉。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关于对“共性指标”--“行政效能建设”—“落实三项制度”的修改意见(P5)
1.P(2)工作效能2分。对“服务窗口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得1分,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得0.8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分”的意见。
建议修改为“服务窗口年度考核合格的,得1分,优秀的,加0.2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分”。
因为按照该表设置的得分标准,服务窗口要在年度考核中评得优秀才能得1分(满分),而优秀服务窗口名额非常有限,这表明绝大部分未评得优秀的窗口必定会被扣除0.2分。根据多年窗口的工作经验,窗口各项考核指标如:满意度评价、制度执行率、限时办结等等指标完成情况都是完好的窗口,也不一定能评为优秀,以是否得“优秀”作为绩效考评扣分标准,是不合理的,也是对窗口单位工作成绩的否定,严重影响窗口单位的绩效成绩,不利于窗口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2.P(3) “接、放、管、服”工作1分。对“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成效显著,得1分”的意见。
建议修改为:“接、放、管、服”工作1分。……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得1分”。
因为“成效显著”的表述没有具体体现标准,无法定量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建议去掉。
3.P(4)对“年内推进行政权力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窗进出’、‘一站式’办结,得1分,有一项应进未进的,扣0.3分,扣完为止”的意见。
建议修改为:此项与第(1)项“三集中”内容有重复,建议删除。而且行政权力事项包括10项行政权力,如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等,很多权力事项是无法进驻窗口办理的,与实际工作不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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