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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文,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77-2002)此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前,为保证机构鉴定活动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3日起,我区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在鉴定活动中,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委托要求适用。
三、办案机关在2017年3月23日以前的委托鉴定中明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提请办案机关对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确认后,再出具鉴定意见。
广西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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