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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2017-04-05 11: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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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司办通〔2016〕74号)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司鉴〔2016〕25号)通知要求,至2017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换发新《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和所有司法鉴定人换发新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工作。为了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信息: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情况认真填写《更换司法鉴定许可证填报表》(附件1)和《更换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填报表》(附件2)(每人1份)。

(二)首次获准登记日期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首次获得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日期(可追朔到2005年10月1日以前)。首次获得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后,须不间断执业。

(三)每一名司法鉴定人需提交一张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四)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要求登记社会信用代码情况,已经将《统一代码基础数据元素》报司法部信息中心进行赋码的机构,不用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换证时我处直接将其登记于新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上。不是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报设立主体机构的信用代码。

(五)原《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变更事项的,须复印原件中的“变更登记”内容一同提交。

   二、核对:市辖司法鉴定机构填好表格(附件1、2)后与相片、变更登记内容的复印件一起报给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收集并认真核查鉴定机构填写的相关登记信息,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后报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区直司法鉴定机构负责核对本机构的材料后报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三、上报: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区直鉴定机构于4月30日前上报纸式材料的同时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fjdglc@126.com。纸式版请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联系人:梁晶;联系电话:5873869。

   四、领证: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将及时通知各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区直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领取,采取“见证换证”的方式,收回旧证书的同时,核发新证书,换发证书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正常的执业活动。

   五、销毁工作:回收的旧证书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统一销毁。

   六、费用:换证不收取工本费,相关费用由自治区司法厅承担。

 

  附件:1.更换司法鉴定许可证填报表

       2.更换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填报表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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