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各区直律师事务所:
为推进全区律师事务所分所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和使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规定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符合《办法》规定。如:“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变更后名称应为“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
二、名称变更范围
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并正常执业,目前没有按《办
法》规定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
三、名称变更步骤
1.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司法局(县、县级市、城区)提出变更名称申请;
2.分所主管司法局(县、县级市、城区)签署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审查;
3.所在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准。
四、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会议关于分所名称变更的决议;
3.所在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4.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正本、副本。
五、名称变更工作办理时间
分所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在代码证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律师事务所总所向分所主管的司法局(县、县级市、城区)提出变更申请,并由所在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司法厅核准。
六、有关事项
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对外推介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名片应规范使用变更后的名称。
2.律师事务所分所收到获准变更名称后,原公章、业务
专用章、财务章等印章须上交主管的市司法局销毁,新印章(印模)应上报主管的市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到开户银行、税务等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的相关事宜。
3.律师事务所正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以及年度检查考核期间被责令整改未结束的,或者发生终止事由应当注销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整改结束允许继续执业的,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注销的,须抓紧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4.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后,分所律师执业证经市司法局审核名册并收集好照片(正二寸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2张)后统一报自治区司法厅更换。各地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司法厅。
联系人:苏希婷 联系电话:0771-5878593
附件: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2.需申请规范名称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列表;
3.规范所名需办理律师执业证换发手续人员名册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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