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司法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将于近期将《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印发给司法厅办公室、司法厅法制处、各市司法局,启动《关于调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关于调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一、国家司法考试收费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收费依据: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二是《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司办通〔2013〕40号)的规定;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司法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二、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248元(含4门科目)。
三、国家司法考试收费用途
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包括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和考试费。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印制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外埠专家交通等费用支出。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费是指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用于上交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考生照片采集费用、考务安全管理系统使用费、聘请监考人员、试卷接运返送保密保管、组织巡考督考、安全保密设施、器材设备保障、管理干部业务培训、资格审核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宣传工作,以及巡考、督考、值班考务人员费用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
四、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收取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实行网上在线支付。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交费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报名费,不接受现场交费。
五、国家司法考试收费公布方式
自治区司法厅将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国家司法考试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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