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主要亮点介绍

2016-12-07 11: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2016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广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全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条例》分六章共五十条,从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到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条例》呈现了八大亮点。

一、弥补司法鉴定管理的综合性立法空白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但《决定》的条款少,内容较为概括和原则。除《决定》外,国家缺乏司法鉴定方面的立法,致使司法鉴定工作在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也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主要是专项规范或边缘性规定。《条例》综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以地方立法形式对有关内容进行综合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统一性,同时也填补了我区司法鉴定立法空白。

二、更明确了司法鉴定地方立法适用范围

《条例》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但现实中,对一些鉴定类别、鉴定机构的管理一直不够明确,不利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统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明确了适用地域。《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外的其他鉴定事项登记管理制度一直不够明确,造成管理上真空的问题。《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此规定既兼顾特殊需要,又基本符合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

三、确定了司法鉴定行政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从深化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国外司法鉴定管理的通常做法看,建立行业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国家相关行政规章也规定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因此,《条例》对司法鉴定协会做了相应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人才资源,避免司法行政机关面对一个庞大的司法鉴定系统出现管而不及、管而不能的情况,起到“专家管专家”的作用,由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条例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形成互补。

四、实行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

《条例》综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条件、申请程序、批准要求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设立了申请登记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执业证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五、设置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执业证的处罚,并下放部分处罚权

《条例》在法律责任规定中,对违反条例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特别是设置了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并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下放部分处罚权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六、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行为

《条例》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回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鉴定时限等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两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是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二是为协助司法机关妥善处理初次鉴定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和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在司法鉴定中资源优势。

七、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地位和权威

《条例》依据《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编入登记名册,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名册的动态管理、暂缓入册、公告删除的相关要求,明确未经登记并编入名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还规定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同时也规范了名册的管理和应用,增强了司法鉴定委托的透明度。

八、规定了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规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