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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文限时办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06 10: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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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

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区直部门公文限时办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文限时办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1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公文限时办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区直部门公文限时办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限时办结适用于本厅收到和发出的非涉密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签收、登记、分办、办理(处理)、催办、发文、反馈等环节工作。

第四条 本厅收到和发出的非涉密公文,全部纳入区直部门公文限时办结跟踪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限时办结系统),实行限时办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厅向区直部门发送的非涉密公文须实行电子传输,同时通过机要交换或其他渠道寄送纸质件。

第六条 公文处理情况必须及时反馈,反馈分为公文反馈和处理情况反馈两种方式。公文反馈是指在公文办结后,以正式公文的方式反馈办理结果。处理情况反馈是指在公文办结后,向来文单位反馈公文处理的情况或状态。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纳入限时办结系统的公文实施统一督办,建立“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运转机制;各主办处室、厅属各单位对主办的限时办结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及时反馈正式公文或公文办理情况、状态。

第二章  公文办结时限设定

第八条区直部门间来往的公文,分为批办性公文(以下简称办件)和阅知性公文(以下简称阅件)。办件是指需要收文单位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的公文;阅件是指收文单位不需办理但要反馈处理情况的公文。

第九条 向区直部门发送办件时,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对收文单位提出办结时限要求,并确定相应的时限类型。

(一)特急件,涉及重要紧急事项,要求收文单位24小时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的公文(特急件正文中标注具体反馈办理结果的日期要与限时类型相符合,即24小时)。

(二)加急件,涉及重要事项,要求收文单位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的公文(加急件正文中标注具体反馈办理结果的日期要与限时类型相符合,即5个工作日)。

(三)普通件,即除特急件、加急件以外,要求收文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的公文。其中:普通一类,涉及日常性、事务性、较简单清晰的,办结、反馈时限为15个工作日;普通二类,涉及年度工作计划、资金安排、专项工作意见及部署、重要工作方案等,办结、反馈时限为30个工作日;普通三类,涉及政府立法、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复杂提议案办理等,办结、反馈时限为120个工作日。

(四)其他件,除上述时限类型之外的自定义时限的公文。

第十条 向区直部门发送阅件时,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对收文单位提出反馈处理情况的时限要求,并确定相应的时限类型。

(一)特急件,涉及重要紧急事项,要求收文单位 24小时内反馈处理情况的公文。

(二)加急件,涉及重要事项,要求收文单位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的公文。

(三)普通件,即除特急件、加急件以外,要求收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的公文。

第十一条 办结时限从限时办结系统发文之日起计算;无法实现电子传输,只能发送纸质件的公文,办结时限从收文单位签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非紧急重大事项,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发送普通件。无特别紧急情况,原则上不可发送特急件。

第十三条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启动发文过程中确定时限类型和反馈时限时,要严肃、客观、公正,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来确定。

第三章  签收与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签收并在来文左上角加盖蓝色“限时办结收文”印章,对于需要限时办结的公文填写时限;在来文右上角加盖红色分文印章,分发给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非工作时间传送的公文,应于当日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日签收的,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签收公文后,应对公文进行全面审核并流转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办理。(启用新OA系统公文限时办结模块后不再需要加盖蓝色“限时办结收文”印章)

第十五条 各处室:负责限时办结公文办理及反馈,准确标明主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办公室填写反馈信息反馈办结(包括承办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说明等信息)。(启用新OA系统公文限时办结模块后只需要在OA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实行电子传输的纸质公文,可使用全区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进行分类、登记和处理。对限时办结系统收发的公文的反馈时限有异议的,主办处室、厅属各单位应及时与发文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发文单位在限时办结系统中作相应修改;确认不办理的办件,与发文单位协商后,可转为阅件处理,在系统中填写不办理理由;由于各种原因需退文的,经与发文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在系统中填写退文理由并作系统退文处理,同时将纸质件通过机要交换等渠道退回发文单位。如有上述情形,各主办处室、厅属各单位调整后,均需到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限时办结系统培训、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章 办结和反馈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办结的回复公文须按我厅发文流程办理,由办公室统一编发,并同步上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反馈办理结果;处室、单位收办的阅知性公文,按来文单位提出的办结时限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对收文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或处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办公室反馈登记,由收文员在限时办结系统中进行评议。

  第五章 管理和督办

第二十条 为确保公文限时办结,办公室将定期对限时办结公文进行催办、督办。

第二十一条 限时办结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加强对公文的跟踪、督办,及时与收文单位沟通、协调,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坚决杜绝延办、误办、漏办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和承办人因工作失误导致公文未在规定时限办结,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受到上级机关点名批评的,将对相关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公文限时办结情况纳入区直机关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范围,考核结果计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总分。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提高本厅公文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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