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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区第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是广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全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件大事,将为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共六章五十条,从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到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程序和本条例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内容均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鉴定类别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这些规定,一是既兼顾特殊需要,又体现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二是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外的其他鉴定事项登记管理制度一直不够明确,造成管理上真空的问题。
《条例》确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司法鉴定协会职责,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实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条件、申请程序、批准要求等进行了统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执业证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程序。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回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鉴定时限等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两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是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二是为协助司法机关妥善处理初次鉴定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和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在司法鉴定中资源优势。
《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及其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特别是设置了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执业证的行政处罚,还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下放部分处罚权,较合理分配行政处罚权力,调节宏观和微观管理的关系。
《条例》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地位和权威性。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编入登记名册,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名册的动态管理,做好暂缓入册、公告删除工作,明确未经登记并编入名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还规定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规范了名册的管理和应用,增强了司法鉴定委托的透明度。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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