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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依法行政办发〔2016〕4号
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
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及
《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
政府建设超额加分指标和
加分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督促各设区的市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的规定,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和《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超额加分指标和加分细则》,并经自治区绩效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2.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超额加分指标和加分细则
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自治区绩效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
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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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指标 |
具体 指标 |
分值 |
目标要求和评分标准 |
考评对象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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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1.法治政府建设 (1.2分) |
0.4 |
(1)《实施纲要》的实施方案印发后四个月内制定印发本市具体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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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组根据现场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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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2)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后三个月内,制定本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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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3)年底前,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考评,有考评标准、考评通知、考评工作方案、考评报告、考评分数的,得0.5分;逾期组织考评的,扣0.1分;每少一项内容的,扣0.1分,扣完0.5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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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4)对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整改措施、整改报告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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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5)在2016年第一季度前,向自治区政府、本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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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
2.政府立法体制、机制(1.4分) |
1 |
(1)落实政府立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充实政府立法工作力量,确保政府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
|
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根据核实的情况评分 |
|
0.2 |
(2)建立健全政府立法体制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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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3)完成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得0.2分;有一项不完成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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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0.7分) |
0.1 |
(1)按照发文的先后顺序及编号,对本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年度印发的文件制定目录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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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会同考评组根据现场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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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2)对目录中属于规范性文件并全部报送备案的,得0.2分;有一件不报备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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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3)履行备案审查义务,每个月上旬公布上一个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得0.2分;缺一个月不公布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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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4)对备案审查机构认定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的,得0.2分,否则每件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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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0.4分) |
0.2 |
(1)建立健全本市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办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服务规定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
自治区法制办法律顾问处会同考评组根据现场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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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2)本市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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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治政府建设 |
5.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0.5分) |
0.1 |
(1)本市政府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
|
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会同考评组根据现场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
0.4 |
(2)2016 年 10 月底前市本级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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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政执法监督(0.3) |
0.2 |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报送清理结果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
|||
|
0.1 |
(2)建立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制度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
|
||||
|
7.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1.8) |
0.4 |
(1)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归档查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制度的,得0.4分;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
|
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根据核实的情况评分 |
||
|
1 |
(2)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得1分;每逾期答复或举证1件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
|
||||
|
0.4 |
(3)按照行政复议机关(构)发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的,得0.4分;否则每件扣0.2分,扣完为止。 |
|
|
||||
|
法治政府建设 |
8.落实法治教育培训(1.1分) |
1 |
(1)市政府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政府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的,得1分;每少一期的扣0.3分,扣完为止。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
|
考评组根据现场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
0.1 |
(2)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增加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课时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
|
||||
|
9.法治政府建设信息报送工作(1分) |
1 |
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刊登10条以上的,得1分;缺少1条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
|
|||
|
10.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1.6分) |
0.2 |
(1)有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市政府领导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得 0.2分,否则不得分。 |
|
|
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会同考评组根据被考评单位提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统计数据和证明性材料评分 |
||
|
0.4 |
(2)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超过10件,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2次以上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
||||
|
1 |
(3)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超过20件,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3次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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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设区的市法治政府建设
超额加分指标和加分细则
|
指标名称 |
考评对象 |
最高加分 |
加分细则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 |
|
法治政府建设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1.5 |
(1)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超过上一年度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0.5分;超过上一年度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加1分。 |
|
|
加分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统计数据和证明材料)由被考评单位提供,自治区法制办行政复议处会同考评组核实评分。 |
|
(2)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全区排名前三名的,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加0.6分,第三名加0.4分。 |
|
|
||||
|
(3)被省级以上国家机关评定为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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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法制办法治政府建设指导处根据核实材料的情况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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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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