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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设立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04〕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桂司通〔2014〕16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场所设在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33号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楼501室。
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由你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桂林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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