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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成立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请示》(河司报﹝2015﹞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04﹞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桂司通﹝2014﹞16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河池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办公场所设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由你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河池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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