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成立成立公司律师办公室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04﹞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桂司通﹝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你行成立广西北部湾银行公司律师办公室,办公场所设在南宁市青秀路10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公司律师办公室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广西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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