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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南宁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的请示》(南司报﹝201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唐嘉泓、马兴华、韦志富三人担任合伙人,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推举唐嘉泓担任事务所负责人,办公地址位于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84-19、20号。原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及潜在风险均由变更后的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承担,宾阳县司法局负责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你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南宁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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