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6月17日9:00—12:00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南宁市怡宾路1号)
二、听证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下列拟修订的相关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和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关于经营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等责任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预付式消费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关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预收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否合理?另一种意见认为, 凡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都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此意见是否可取?
(三)以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消费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四)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展销会经营服务等领域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五)房地产经营和房屋装修、物业服务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六)汽车维修服务和汽车4S店维修服务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是否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是否需要单独设立一条?
(七)针对目前虚假宣传、虚假价格标示、短斤少两等消费欺诈纠纷较多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第十八、十九、二十、六十四条对禁止欺诈行为的规定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加大对欺诈行为惩处的目的?
(八)如何从地方立法上规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是否能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
(九)对征求意见稿其他规范的意见建议。
三、立法听证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通知
听证陈述人人数为10人,旁听人数为10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报名。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
四、其他事项
报名参加立法听证的,请自行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
附件: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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