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精神,充分发挥仲裁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探索符合仲裁规律和我区区情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我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工作体系,适应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广西“两个建成”目标,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化解矛盾系列讲话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仲裁具有公平自愿、程序简便、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经济保密等特点,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执行,仲裁成为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自1995年《仲裁法》施行以来,我区仲裁机构建设和仲裁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区14个设区市均已成立仲裁机构;仲裁队伍稳定发展;各仲裁机构受案数量逐年上升,案件标的不断提高;仲裁规范化建设普遍推进;仲裁服务水平逐年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区仲裁行业监管组织在全国率先成立。我区民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区仲裁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法治广西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仲裁服务需求,对加强我区仲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珠三角、长三角、西南和港澳台地区合作、开放的新形势,对加强我区仲裁工作提出了新期待;相对于全国其他省市,我区仲裁工作起步晚,部分仲裁机构刚刚成立;基础落后,人才储备、办公条件、技术力量等普遍欠缺;体制机制不够灵活、工作积极性不高;与发达地区相比,受理案件少、案件标的小;各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与我区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不相适应,也对加强我区仲裁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仲裁工作规律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加快仲裁事业发展步伐,完善仲裁制度,创新仲裁工作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工作力度,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提升仲裁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使仲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区仲裁打造成为立足广西、服务东盟、适应我区对外开放格局和“两个建成”需要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富有公信的国际化、现代化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特色品牌,争取到2020年前后,我区仲裁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完善仲裁制度建设
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政府对仲裁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履职、运转有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仲裁工作的扶持、联系和指导,统筹规划仲裁工作发展,协调解决仲裁工作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仲裁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仲裁制度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仲裁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对仲裁机构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投入;及时听取仲裁机构工作汇报,切实帮助仲裁机构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各仲裁机构要按照《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创新和完善仲裁机构管理体制,提高仲裁工作效能。积极推进仲裁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政府支持、司法监督、专家断案、居间裁决、自我管理、自主运行性质和特点的仲裁工作制度,理顺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发挥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条件成熟的可以由三人以上的专职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领导机构,设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自主开展工作。
探索仲裁法定机构管理新模式。为克服我区仲裁机构普遍存在的多头管理、管理行政化、管理脱节等制约仲裁发展的实际问题,寻找仲裁工作发展新路子,从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努力探索仲裁机构实行法定机构管理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建立和推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特点和要求的人事、财务、薪酬、运营等管理制度,在依法设立、职责法定、独立运作、共同治理、公开透明等方面实施改革,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离。积极稳妥推行仲裁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积累经验,条件成熟时在全区推广。
探索建立符合仲裁机构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员额制管理和雇员管理相结合的人事管理体制。仲裁机构应当享有用人自主权,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聘用人员,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目标任务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度,密切联系人员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的关系,实行合理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格局。
探索适应我区对外开放、面向东盟、服务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的仲裁机构和体制机制。全区仲裁工作要服务于我区的对外开放,服务于东盟各国地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和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适时建立国际仲裁机构;制定与国际商业贸易惯例接轨的仲裁规则,选聘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组建适应开展国际仲裁业务发展的工作团队;探索切实可行的仲裁服务工作新方法,推进我区仲裁工作走向国际化。
三、强化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工作
贯彻实施《仲裁法》,强化仲裁规范化建设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仲裁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亲自抓仲裁规范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仲裁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实行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仲裁机构实施符合仲裁行业特点、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仲裁程序管理,切实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建立健全仲裁案件立案、审理、合议、裁决、送达、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案件质量管控体系;努力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涉及政府部门、政府投融资、政府采购的重大合同争议案件,建立绿色通道,推进快速受理、快速办结。
规范仲裁服务行为,提升仲裁服务水平。加强仲裁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仲裁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完善操作规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仲裁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制度,推行仲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仲裁各环节在仲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工作效率。
推行仲裁绩效管理,推动仲裁工作科学发展。依据现代管理理念,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原则,探索建立仲裁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将绩效管理机制与选人用人机制、薪酬分配机制相挂钩,确保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危机感并存,促使仲裁工作人员注重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不断提升工作行为的规范、质量和效率。
完善仲裁内部监督机制,树立仲裁行业良好形象。强化对仲裁执业活动全过程监督,建立涵盖执业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方面仲裁执业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仲裁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制度,树立仲裁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建立健全仲裁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惩处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充实和发展仲裁员队伍。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选聘仲裁员,依法有序充实和发展仲裁员队伍,严格把好仲裁员的进出口关。注重培育具有国际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开展涉外仲裁案件的涉外仲裁员队伍。严格执行国务院《仲裁收费标准》精神,不断提高仲裁员报酬。探索建立仲裁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
加强仲裁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仲裁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将仲裁教育培训纳入各市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科学制定仲裁教育中长期培训规划,统筹做好岗前培训、任职培训、年度职业培训、专项培训等工作。
加强仲裁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抓好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在仲裁工作和仲裁活动中切实做到忠于法律、客观公正、诚信为民、勤勉尽责。
五、加强仲裁行业管理
进一步理顺仲裁行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仲裁行业组织在我区仲裁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仲裁行业组织与政府脱钩。政府法制、司法行政、物价、工商管理、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应当支持仲裁行业组织工作,为仲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切实发挥广西仲裁协会的作用。广西仲裁协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发挥自身作用;加快制定仲裁行业管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指导业务、规范执业、维护权益、行业惩戒等职责,加大仲裁研究和宣传工作力度,推动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执业监管和改善执业环境,提高全区仲裁管理工作水平。
各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仲裁委员会每年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年度报告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重大仲裁案件、紧急突发事件等,接受政府统一管理。
进一步健全仲裁工作联系制度。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的联系、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与有关市政府定期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仲裁工作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各设区市政府应当支持当地仲裁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行业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指导仲裁委员会开展换届,协调推进仲裁机构的改革发展。
六、加大仲裁制度推广工作力度
进一步宣传推广《仲裁法》及仲裁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宣传推广《仲裁法》及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在调解处理各类涉及财产权的民事纠纷时,要积极指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纠纷,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把仲裁打造成全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平台,形成仲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协调、优势互补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落实示范合同格式合同仲裁条款。加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纠正示范合同、格式合同排除仲裁条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仲裁的推广力度,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国有资产的转让,政府投资、融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建立跨平台协作机制。推动仲裁机构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相互融合,促使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加强仲裁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因地制宜通过设置或者共建仲裁分会、调解中心、联络站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便利、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实现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有机衔接,不断提升仲裁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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