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
项目 | 内容 | 标准 |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 自治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1.设置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接待问询服务窗口,分工负责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2.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站,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等在线信息平台。 3.构建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信息通道,实现四级联网。 4.配齐各种服务设施、办公设备,建立健全服务台账、服务档案等。 |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1.建立“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等六个子中心。 2.设置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接待问询服务窗口,并可根据实际进行整合。 3.市级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站,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等在线信息平台。 4设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电话接听和解答。 5.配齐各种服务设施、办公设备,建立健全服务台账、服务档案。 6.统一外观标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指南》、岗位人员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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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1.服务工作站主要依托“温馨之家.贴心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构建。 2.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传真、打印机等基本服务设施。 3.设置基层常用法律法规图书角,配置法律书籍、报刊。 4.统一外观标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指南》、岗位人员公示等。 |
行政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 | 1. 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室同步合理设置。 2.配备办公桌椅等基本服务设施。 3.配置基层常用法律书籍、刊物等。 4.发放便民联系卡。 5.统一外观标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指南》、岗位人员公示等。 | |
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1.自治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常驻管理人员至少1人,每日值班律师1人以上。 2.每日有专人处理在线信息平台民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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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1.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常驻管理人员至少1人,每周安排律师值班1天以上。 2.市级“12348”热线电话接听员1人以上。 3.到2020年,实现市级公证处有5名以上执业公证员,公证员按1:2职数标准配备公证员助理。 | |
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1.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法律服务事宜。每周定期安排值班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人以上。 2.县级“12348”热线电话接听员1人以上。 3.到2016年,实现每个县设立律师事务所1家以上,执业律师5人以上,至2020年,各县(市、区)执业律师基本达到8人以上。 4.到2020年实现县级公证处有3名以上专职执业公证员。 | |
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1.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常驻工作人员至少1人,一般为司法所工作人员。 2.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每个法律服务工作站派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人以上。 3.到2020年实现全区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用3-5年时间,每年补充充实100-200名基层法律工作者。 |
行政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 | 1.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至少1人,可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兼任,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请退休干部、教师或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志愿者担任。 2.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请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3服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电话预约、“定期坐诊”的方式到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工作,每1-2个月到村(社区)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至少1次。 | |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项目 | 1.建立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开展行政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争取3-5年内达到一村(社区)一顾问,开展公益性法律咨询,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2.法律咨询服务。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的值班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 3.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积极协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4.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服务。通过政府购买,鼓励律师参与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等。 5.公益法律服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组建有专业特点、有特色的律师服务团,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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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公证服务项目 | 1.民生领域公证服务。积极办理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教育、残疾人特殊服务、农民工等民生工程领域的公证事项。 2.巡回、蹲点办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积极协助公证处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提高公证影响力。 3.公证咨询。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公证人员深入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开展公证咨询至少4次。 4.公证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援助服务项 目 | 1.法律援助工作站。2016年实现在乡(镇)司法所,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高校、监狱、戒毒所及看守所等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组建联络员。 2.法律援助专栏。利用广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视频网络平台在全区126个法律援助机构及所有行政村开设法律援助专栏,每年组织培训宣传1次以上。 3.“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进城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村(屯)联络点和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着力打造“一小时(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4.法律援助补充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治区政府依法依规适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动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5.“点援制”。依法援助,应援尽援,推广“点援制”,逐步实现网上申请。 | |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法治宣传项目 | 1.普法宣传。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积极参与“法治广西”、法治市、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2.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定期收集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法制宣传教育讲座。派驻到法律工作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半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1次以上,并做好工作记录。 |
司法鉴定项 目 | 1.司法鉴定资源信息。通过在报纸、网络等采取公告的方式,将全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2.司法鉴定咨询。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咨询服务。 3.司法鉴定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4.“其他类”司法鉴定事项。通过立法,及时将社会高度关注、诉讼活动急需、与保障和服务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司法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其他类”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 |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人民调解项目 | 1.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切实做好多发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电子商务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制作工作记录。 2.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探索在村(社区)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组(居民小区)明确有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 3.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法律服务工作站积极协助辖区党委、政府排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4.人民调解咨询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开展人民调解咨询服务。 5.人民调解辅助性服务。做好人民调解辅助性服务工作。 |
安置帮教服务项目 | 1.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大力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集食宿、教育、培训、帮教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中心),加大就业推荐力度,拓宽安置就业渠道; 2.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加安置帮教工作,建立青年志愿者参与安置帮教工作长效工作机制。 | |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 | 社区矫正服务项目 | 1.大力推进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 2.加大在居住地的就业推荐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3.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青年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 4.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担联系沟通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结合广西实际制定的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各设区市要根据自治区建设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法律服务特色,制定工作方案并指导辖区内的县(市、区)贯彻落实,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组织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2020年验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公共法律服务所需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基础薄弱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四)自治区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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